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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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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使用車燈的規定

日期: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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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使用車燈的規定



《道路交通法》

有關使用車燈的規定

身為駕駛者於公共道路上駕車時,在某些情況下會開啟車輛的“示寬燈”、“近光燈”和“遠光燈”。法律上對這方面有相關的專門規定,今天本欄會為大家介紹。

一、示寬燈

根據第三/二○○七號法律《道路交通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示寬燈是指用於在一百五十公尺範圍內顯示車輛的存在及寬度的車燈。在晚間或在能見度不足的情況下,停車或進行泊車操作時應使用示寬燈(但配備專供停泊時使用的燈光裝置的車輛除外)。

除非屬於在照明良好的道路、在車行道以外地點、在住宅區道路或者交通疏落的道路停車或進行泊車操作,否則違反上述使用示寬燈的規定可被罰款六百澳門元。

二、近光燈

根據《道路交通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近光燈是指光束能有效照射前方三十公尺距離內的地面而不令人目眩的車燈。

在晚間或在能見度不足的情況下,法律規定,應使用近光燈(除非在晚間於照明良好的道路上行車,才可使用示寬燈替代近光燈),違法者可被罰款六百澳門元。

三、遠光燈

根據《道路交通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遠光燈是指用於照亮前方至少一百公尺距離內的道路的車燈。

法律規定在下列地點或情況下,不得使用遠光燈:

(一)照明狀況可讓駕駛員的能見距離至少達一百公尺的道路;(二)與對向行駛的車輛或行人交會時;(三)行車時與前車的距離少於一百公尺;(四)橋樑、行車天橋及隧道;(五)停車或泊車時;(六)車輛不移動或中止行車時。

違反上述(一)項規定者,可被罰款六百澳門元;違反上述(二)項至(六)項任一規定者,視乎法定情況可被罰款一千五百澳門元。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三/二○○七號法律《道路交通法》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