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租需要業主同意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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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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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租需要業主同意嗎? 甲早前承租了乙的一個單位,租賃期至二○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不過,甲近日接獲公司通知,由今年九月起須調往外地工作一年,恰巧其朋友丙將赴澳門工作,所以甲想將該單位轉租給丙居住。在這情況下,是否須取得乙的同意? 答案是要的。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承租人是可以將承租的單位轉租予他人,但前提是得到出租人的許可。而有關許可得在原租賃合同上已訂明承租人可轉租;又或透過出租人其後給予的許可作出。但須注意的是,該許可須按照對租賃所要求的方式作出,即須以私文書作出許可,而且各簽名均需要認筆跡。 然而,如果轉租是未經業主許可,但出租人承認次承租人的身份,這情況就可視為出租人追認有關轉租。 值得一提的是,承租人與次承租人簽訂的轉租合同,雙方的簽名亦需要認筆跡。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1008及1032條的規定。(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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