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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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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社團法 利“一國兩制”成功實踐

日期: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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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9版:澳聞       上一篇    下一篇


修訂社團法 利“一國兩制”成功實踐

修訂社團法利“一國兩制”成功實踐

澳門社團法律制度的修訂,已列入二○二六年特區政府法律提案項目。去年底,特區政府就表示,正在進行相關立法工作。

修訂社團法律制度,是完善以憲法基本法為基礎的澳門特區法律體系的重要舉措。澳門基本法以保障結社自由為核心,有諸多條款規定社團法律制度的基本內容。一是結社自由的保障,從基本權利和自由方面,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結社自由,以及參加和組織工會的自由。二是在澳門社團禁止性義務,不得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第二十三條)。三是規定不同範疇社團活動的原則。例如,醫療衛生團體依法提供醫療衛生服務(第一百二十三條)、民間體育團體依法繼續存在和發展(第一百二十七條)、宗教團體的活動原則(第一百二十八條)、專業團體(第一百二十九條)、社會團體(第一百三十一條)、政府對民間組織的資助政策(第一百三十二條)、澳門民間團體在內地及境外活動原則(第一百三十三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

應該看到,現有社團法律制度已不適應澳門發展需要。目前,澳門社團法律制度主要載於民法典以及第二/九十九/M號法律《結社權規範》。該制度屬於被保留下來的原有法律。但是,由於相關法律條文過於簡單及分散,對社團的規管過於寬鬆,其退場機制僅限於自願解散及法院裁判,沒有規定行政消滅機制,導致社團數量無序擴張,從澳門回歸時一千七百多個,現已發展到一萬二千四百多個,其中四成為“休眠”社團,既影響社團發揮應有作用,亦阻礙社團高質量發展。同時,社團設立監管主體眾多,程序繁瑣,其需要經過身份證明局、公證署及法務局跟進,設立後還要接受檢察院複檢,程序不便且消耗大量行政成本。此外,現行社團制度沒有規定社團加入外地組織或社團、成為外地社團的分支機構、接受澳門以外資助等方面進行申報,既不符合國際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要求,亦會帶來危害國家安全及特區安全的風險。

因此,完善“一國兩制”法律體系,確保新時代澳門高質量發展,需要修訂社團法律制度。一是完善結社權保障制度,進一步明確社團設立的基本要求和要件。例如,加強對社團名稱和會址的要求,明確創立人和機關據位人的資格和數量要求,規範據位人的選任程序,優化社團章程及會議召集等。二是優化社團登記規管制度,明確社團登記規管實體,引入必要的監管和審查機制,並對社團須補正及社團消滅作出相應規定。例如,根據第二十九/二○一七號《身份證明局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明確單一的登記和監管實體,並賦予該實體對違法社團的行政處罰的權限,並賦予該實體在符合法定要件下消滅社團的行政撤銷權。三是優化社團規管,建立跟進和處理“休眠”社團的機制,營造澳門社團高質量發展的法律環境。

誠然,澳門現行社團法律制度是回歸前澳門法律本地化的產物,回歸二十六年以來“一國兩制”成功實踐表明,現行社團制度呈現出與基本法相關規定不適應、與中央全面管治權和特區高度自治區有機統一不相適應、與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不相適應、與維護國家安全法不相適應等情況,存在時代局限性。當然,對現行社團法律制度的修訂並沒有完全改變對結社權保障的基本原則和國際公約的一般規定,修訂方向在於完善對居民結社自由的保障,同時也確立對居民結社自由的必要限制,包括一般限制與特別限制,理應受到公共利益與他人利益的約束。應該說,社團法律制度的修訂,既符合澳門發展需要,亦有利“一國兩制”成功實踐,更是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的重要內容。

澳門大學法學院憲法與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蔣朝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