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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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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社團內部治理 加強社會服務能力

日期: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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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6版:澳聞       上一篇    下一篇


完善社團內部治理 加強社會服務能力

澳門學者同盟大會主席 澳門大學客席教授 駱偉建

完善社團內部治理加強社會服務能力

澳門一九九九年第二號法律《結社權規範》(以下稱結社權法)至今已實施二十多年。澳門的社會已發生多方面變化,社團數量從不足二千個增加到一萬二千多個,同時出現一些問題。根據實際情況,完善和修改結社權法是適時的,將有利於社團健康發展。

結社權是澳門基本法第廿七條規定的澳門居民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同時,基本法第四十四條也規定,澳門居民有遵守法律的義務。換言之,居民在行使權利的時候,也要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如何落實基本法確立的權利和義務統一的原則,需針對實施中出現的問題,完善規範結社權的法律。所以,結社權法的完善有利於基本法相關規定的落實。

基本法賦予澳門居民享有結社的權利,是要保護居民參政議政的自由,參與社會管理的自由。澳門的治理是由政府和社團互相合作的治理。對此,需要結社權法對社團內部治理作出相應規定和保障。修改和完善結社權法,正是為更好地保障社團參與社會的治理。

檢視現行的結社權法,明顯存在與社會實際要求不相適應的問題。第一,一些社團的組織和活動不規範,出現不少休眠社團,有些社團內部管理不善。第二,對社團活動是否履行和遵守法律義務的監管,政府主體不明確,法律權責不清晰。第三,對社團的設立和活動除有結社權法規定外,還有民法的規定,不同法律規定之間存在不協調情況。第四,對社團停止運作或撤銷後如何處置也缺少具體規定。有鑒於此,修法是完全必要的。

修改結社權法,既要保障居民的結社自由,又要保障政府依法有效監管,兩者必須有機結合。澳門居民依據基本法和結社權法可以享有結社的自由,同時也要根據基本法和結社權法規定履行法律義務。世上不存在只要權利不要義務的情況,居民享有結社權,即設立社團的權利,但是社團設立和運作也要符合法律的規定。監管社團是否履行法律義務,目的是為更好地行使和保障權利。這次修法目的就是為更好地保障居民行使結社的權利。我們可以從這次修改法律諮詢文本的建議內容得出上述結論。

諮詢文本明確這次修法的三個方向。一是將完善社團設立、運作條件與保障結社權相結合,讓社團更好運作和發揮作用。二是將優化社團設立、運作程序與加強監管機制相結合,促進社團健康發展。三是將鼓勵社團積極參與社會治理和及時處理休眠、不依法或違法運作的社團相結合,營造更優的社團發展氛圍。

遵循以上三個方向,完善社團法律,一方面,可以達到加強社團內部治理的目的。如法律諮詢文本建議,對社團創立人和社團領導架構成員規定資格要求,被確定性判處特定刑罰的人不得擔任領導架構成員,避免社團被違法違規者掌控。對社團的章程內容、社團會議的召集、領導架構成員的選舉規定具體要求,避免社團運作混亂。這些方面的修改,可以確保社團的宗旨、社團的領導成員、社團活動的過程都能夠嚴格的符合法律規定,做到依法治理,防止偏離法治軌道。另一方面,當社團治理良好,運作正常,領導成員具有較高能力素質,能夠團結所聯繫界別的人士,可帶領社團在參與社會治理中發揮更好作用,推動社會進步和發展,擴大社團在社會中的影響力和聲譽,同時又吸引更多年輕人參與社團活動,使社團能夠穩定、健康、可持續發展。只有政府與社團積極互動,才能提升澳門治理效能。

澳門學者同盟大會主席

澳門大學客席教授

駱偉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