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眠社團補正期百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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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海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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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律制度》公開諮詢昨舉行首場公眾諮詢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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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團法首場公諮昨舉行 休眠社團補正期百八日 【本報消息】《社團法律制度》公開諮詢昨舉行首場公眾諮詢會,多名發言居民關注“休眠社團”補正程序的具體操作及期限。身份證明局長陳海帆回應表示,目前本澳約一萬二千四百個社團中,約四成社團已五年以上沒有運作,部分自成立以來從未運作。當局初步設想是按社團休眠時間長短篩選,在法律生效後的過渡期內,會向相關社團發出通知信,並自收到通知信當日起計算一百八十日補正期。 諮詢會昨日下午三時在水坑尾公共行政大樓地庫一樓演講廳舉行,由身份證明局長陳海帆、副局長馮伯恩,社團及財團登記處長羅健儀,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張國華、謝耿亮,法務局立法統籌及規劃廳代廳長張欣婷主持,近一百名居民出席。 有發言居民指出,很多社團由居民大眾自發組織參與,未必能在短時間內完成補正手續,問及若在補正期限內未能完成,當局會否考慮給予多一次機會。亦有社團代表關注補正期間社團的法律行為效力問題,期望政府考慮實際情況設立合理期限,並提供清晰指引。 陳海帆表示,考慮到部分社團長期未有運作,重新召開會議可能需要較長時間,因此諮詢文本建議補正期為一百八十日,社團亦可就一百八十日補正期是否足夠提供意見。若是法案生效後成立的社團,補正期會更長一些。目前構思傾向不會再給予多一次補正機會。若社團逾期未補正,身份證明局將依法進入“消滅”程序。 收政府資助受影響 陳海帆稱,補正期間社團的法律人格不會被中止,仍可繼續進行相關行為,包括與人簽約或簡單法律行為。會建立公開的補正社團資料庫,若相關補正社團涉收取政府資助,其運作可能受到一定影響。至於沒有會址或地址收取通知信的社團,當局會設法聯絡創立人再發出通知。法律生效後,亦會陸續出台各項指引,如補正程序指引及章程指引等。 “解散”“消滅”詞義 關於社團“解散”與“消滅”用詞方面,陳海帆解釋,社團自行召開會員大會解散社團稱為“解散”,而由法院取消社團法人資格則稱為“消滅”,但她個人認為可以探討是否有更貼近日常理解的翻譯方式。但此表述沿用已久,因此目前維持“消滅”表述。 陳海帆提到,訂立規則是讓想運作的社團有清晰規則可循,對不想運作的社團可透過法律方式處理。本澳現有一萬二千四百多個社團,資源相當分散,希望未來立法加強社團管理後,資源能更集中,更能支持愛國愛澳基礎力量的發展與壯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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