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法》的修改 (上) (法務局供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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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關係法》的修改(上) 第九/二○二六號法律《修改第七/二○○八號法律(勞動關係法)》已於二○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起生效,其中一項重點修訂是將法定產假日數由七十日調升至九十日,以提升對女性僱員的保障。 根據新法規定,女性僱員有權因分娩等情況而享受九十日產假;此外,如屬懷孕超過三個月而非自願流產的情況,則視乎女性僱員的健康狀況及根據醫生的建議,可享有至少二十一日至最多九十日的產假。倘若嬰兒已出生,但其後在女性僱員產假期間死亡,則該僱員的產假延長至嬰兒死亡後的十日,且須保證該僱員至少享有總數為九十日的產假。 另外,為增加產假安排的靈活性,新法亦規定,在九十日產假中,六十日必須於分娩後立即享受,其餘三十日可由女性僱員自行選擇全部或部分於分娩前享受,或緊隨分娩後連續享受。 需說明的是,上述內容僅屬法律規定的基本保障,並不妨礙僱主與僱員另行協定更優厚的產假日數及安排。 特區政府推出恆常性產假報酬補貼 為紓緩中小企業僱主支付產假報酬的壓力,促進和諧的勞動關係,特區政府制定了第二一/二○二六號行政法規《產假報酬補貼制度》,推出恆常性的產假報酬補貼。 合資格僱主依法向本年七月二十八日及之後出現分娩等情況的本地女性僱員支付產假報酬後,可自該僱員出現分娩等情況之日起一百五十日內,向勞工事務局提出申請,最高可獲發相等於僱員二十日基本報酬的補貼。 另一方面,鑒於第三四/二○二四號行政法規《僱主支付產假報酬的補貼計劃》所訂定的十四日補貼會繼續生效至二○二六年年底,故若本地女性僱員於本年七月二十八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出現分娩等情況,合資格僱主在支付全部產假報酬後,可按第二一/二○二六號行政法規及第三四/二○二四號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共申領最多三十四日的產假報酬補貼。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九/二○二六號法律及第二一/二○二六號行政法規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二十一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聯絡方式。)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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