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非賭款博企無須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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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貴賓廳存款賺息被封帳戶 終院:非賭款博企無須負責 【本報消息】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訊:乙是澳門一家幸運博彩經營批給的承批公司,丁公司是設在乙經營的賭場內的一間貴賓廳的博彩中介人,丙是丁公司的股東兼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乙允許賭客在設於其賭場內的貴賓廳的博彩中介人處存款,乙則負責兌換博彩中介人向其提交的賭客存款本票,並向該博彩中介人返還其所經營的貴賓廳的等值籌碼。貴賓廳可利用存款增加現金或籌碼的流動,對乙經營的博彩活動起積極的作用。丙通過丁向甲提供免費交通、酒店住宿及膳食,並承諾按每月百分之一點二的利率支付利息,以此利誘甲在貴賓廳存款。 高息存款引糾紛 二○一四年七月二日,甲根據丙的指示向乙發出一張面值一千萬港元的本票,乙兌換了有關本票。二○一四年九月廿二日、十二月十七日及二○一五年四月八日,甲透過丙向貴賓廳每次分別存入一千萬港元,合共存入三千萬港元,並開始收取每月百分之一點二的利息。甲在貴賓廳存款並不是為了賭博,只為賺取利息及上述其他服務。二○一五年十月,甲沒有再收取上述利息,並在二○一六年被禁止登入其在貴賓廳所持有的帳戶。二○一六年十二月,甲要求乙返還三千七百二十萬港元,乙未有理會。甲在二○二○年針對乙向初級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乙向其償還包括利息在內共四千三百八十二萬三千四百八十七港元。初級法院經審理後裁定訴訟理由不成立,甲針對有關裁判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級法院經審理後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確認初級法院的裁判。甲仍不服,針對有關裁判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終審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 不視為連帶責任 關於表意商業代理的問題,甲認為根據《商法典》第六百四十四條關於表意代理的規定,乙須向其作出償還。合議庭指出,表意商業代理規範在《商法典》第六百二十二條及後關於代辦商合同的規定中。在本案中,未見乙曾作出任何可支持甲對作出及取回存款抱持信心的行為。事實上,根據已證的事實,甚至未見甲與乙之間有過任何接觸,甲作出存款全憑丙作聯繫,因此根本無須考慮甲提出的表意商業代理的問題。關於連帶責任的問題,甲認為乙應對其作出的存款承擔連帶責任。對此,合議庭指出,第六/二○○二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規定了博彩承批公司須對在娛樂場進行的活動負連帶責任的情況。然而,根據第十六/二○二二號法律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該法律第六十三條關於釐清上述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在娛樂場進行的活動的解釋性規定具有追溯效力,可適用於待決的案件。因此,有關博彩中介人在娛樂場接受他人的寄存的款項或籌碼的問題,必須查明該等款項或籌碼是否被用於博彩或由博彩獲利而取得。在本案中,根據已證事實,甲存款的目的不是為了賭博,相反,主要是為了獲取利息,這並不符合第十六/二○二二號法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不可視為第六/二○○二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承批公司須對在娛樂場進行的活動負連帶責任的情況。 綜上所述,終審法院合議庭裁定本案上訴理由不成立,確認中級法院的裁判。 參閱終審法院第三十四/二○二五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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