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社團法律制度 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日期:08-12
完善社團法律制度 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 王 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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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社團法律制度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當前澳門特色“一國兩制”已經進入新階段。澳門的經濟社會發展已經實現歷史性躍升,在推進公共行政改革、法律體系建設、經濟適度多元化、推進社會民生發展以及與內地合作共同發展等方面取得顯著成就。澳門已經深深融入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壯闊征程。一些原先澳葡政府留下的社會管理制度,也應當與時俱進,與澳門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 澳門基本法明確規定居民享有結社自由。澳門回歸後,廣大澳門居民真正成為澳門的主人,社團成為廣大澳門居民參政議政、參與社會、聯誼交流的重要載體。澳門目前社團總數逾一萬二千個,平均下來每五十五人就有一個社團。澳門現時的結社程序及社團運作由《民法典》和八月九日第2/99/M號法律《結社權規範》所規範。相關規定過於簡單及分散導致澳門社團發展產生和積累不少問題。比如,現有的社團缺乏退場和消滅機制,社團成立後“有生無死”,大概有近四成的休眠社團已長期沒有運作;社團的加入及退出、除名條件不明確,社員參與社團的權利無法保障,社員對社團的義務虛置空洞;對社團加入外地組織或團體、境外社團在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本地社團接受特區以外資助、澳門以外居民在澳門發起和設立社團缺乏相關機制。 從完善制度建設入手解決突出問題,推動“一國兩制”新實踐,是澳門“一國兩制”取得成功的一項重要經驗。在原先改革的基礎上,繼續推進社團改革,提升社團自身能力,是新形勢下“一國兩制”的時代要求。 新的社團管理制度應當平衡好居民權利和義務的關係。長期以來,澳門社會將結社理解為一項絕對自由,社團開展活動鬆散,內部管理鬆弛,有的只是“一時需要,應景成立”,成立後幾年甚至幾十年不活動。結社權利的特點在於其是一項必須與別人共同行使,表達共同意志的權利。 因此,社團成立後,必須承擔一定的社會義務。推進社團發揮有效社會功能,強化“愛國愛澳”的核心價值觀引領,是新的社團管理制度必須把握的原則。 新的社團管理制度應當平衡好社團外部監管與社團自身活力的關係。當前最突出的問題是監管主體不明確,社團出了問題,經常“找不到社團負責人”或“找不到政府監管部門”。但過多監管容易導致社團活力萎縮,社團文化無法有效發揮,因此在新的社團管理制度中,需要清晰界定哪個部門負責社團的註冊、日常運作監督及依法處理,建立覆蓋社團全生命周期的監管體系,給社團一定社會活動空間,營造更優的社團發展氛圍,形成政府支持社團自身健康發展,社團密切配合政府依法施政的良好局面。 新的社團管理制度應當平衡好“發展”與“安全”的關係。澳門社團眾多,社團文化發達,社團參與澳門社會的方方面面積極發揮社會作用,是澳門社會的重要特徵。在新時空背景下,澳門的外部環境越發變得不確定、不穩定,一些境外社團利用澳門社團管理制度的漏洞,在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容易導致外部勢力滲透,影響和破壞澳門內部的社會穩定和公共秩序。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推動社團健康發展,防範外部風險,促進社團健康發展,是新的社團管理制度必須把握的原則。 社團在澳門社會發展和澳門特色“一國兩制”格局中佔有特殊地位。長期以來,在澳門社會中積極發揮着不同群體的聯誼者、社會服務的提供者、多元利益的代表者和政府施政的監督者的作用功能。在新的時空背景下,進一步完善社團管理制度顯然是必要舉措,將進一步保障澳門特色“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王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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