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屋商舖擬首次租期延至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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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建議社屋商舖引入兩種免除招標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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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良汪及黃潔貞(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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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單方終止合同每滿一年自動續 社屋商舖擬首次租期延至三年 【本報消息】立法會一常會昨日繼續審議《社會房屋樓宇內商業空間的租賃及讓與法律制度》法案。會後,主席黃潔貞、秘書李良汪表示,社屋商舖原則上是公開招標,但亦引入兩種免除招標的情況,用以配合特區政府施政所需,一是可將商舖分配予政府指定機構或實體,二是如有適當說明的理由可作緊急狀況處理。 一常會就該法案第二次細則性審議,運輸工務司司長譚偉文、房屋局長任利凌列席回應議員關注,就法案適用範圍、招標機制、租期、租金豁免、生效安排等內容作出說明,委員會亦提出多項完善建議。 暫不劃定固定比例 黃潔貞指出,法案引入公開招標、豁免招標的機制,政府表示,現階段不會劃定公開招標、豁免招標商舖固定比例,日後會按各區社屋商舖位置、數量及施政方向個案釐定。同時,承諾整套招標流程全程透明公正,投標程序、結果對外公開,方便社會監督。 議員早前關注公眾難以掌握招標、評審全過程,法案新設開標委員會,黃潔貞引述政府指該委員會負責開標、評標、編制判給建議書的系列工作。所有競投、判給結果均會上傳至房屋局官網,開放公眾查閱。 租金每年按CPI調 為保障商戶經營穩定,法案調整租賃期限安排,建議首次租期由現行六個月延長至三年;合約無單方終止合同的,每屆滿一年自動續期。租金每年按政府公佈的消費物價指數調整。法案新增租金豁免機制,黃潔貞引述政府稱,目的為使房屋局在公開招標階段設置短期免租期作為優惠,或因應個別特殊情況對商戶造成經營衝擊時,針對性減免租金。委員會建議政府細化租金豁免適用場景,補充區域性經濟下行、工程周期漫長導致商戶無法營業等實際個案作參考,讓競投者清楚豁免機制的適用範圍,平衡市場整體營運秩序。 配合A區商舖租賃 委員會關注法案適用範疇,問及經濟房屋、夾心房屋內商業空間會否一併納入規範。她引述政府代表解釋,社屋業權屬特區政府,而經屋、夾屋牽涉私人業權,兩者本質不同。故本次法案僅規範社屋範圍內商業空間的租賃及轉讓事宜。 生效日期方面,他們表示,政府表明法案若獲立法會通過,計劃於公佈滿三個月後正式實施,同步配合新城A區商舖租賃、社會服務配套營運工作,滿足未來該區居民遷入後的民生商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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