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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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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規範境外社團在澳設立

日期: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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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澳聞       上一篇    下一篇


新法規範境外社團在澳設立



諮詢文本建議由身份證明局統一主管實體,對社團全流程監管。

身份證明局資料顯示,現時澳門註冊社團逾一萬二千個,僅約六成維持一定運作。

陳海帆

身份證明局統一處理社團設立流程

新法規範境外社團在澳設立

【本報消息】身份證明局長陳海帆介紹《社團法律制度》五大具體修法建議,包括統一主管實體與程序、規範社團名稱和會址、明確機關成員的要求、規範選任程序及優化章程內容、加強監管與處理機制。

統一主管實體與程序

設立總會須符條件

統一由身份證明局處理社團設立的整個流程、對申請作出決定,以及作為已登記社團的監管主體。同時,為居民提供“一站式服務”,將名稱審查、設立申請、登記等步驟整合,由身份證明局統一處理。社團需由至少七名創立人提出申請,並須提交能夠實現社團宗旨的相應能力證明;以“總會”或相同意思的詞語為名稱設立的社團,須有三個或以上已在本澳設立且宗旨、性質或類型與擬設立的總會相關的社團同意加入,如欲成立同鄉總會,屬會必須從地理上相關,假設成立廣東省同鄉會不能找湖南同鄉會成為屬會。社團名稱的審查納入申請流程,取消發出《社團名稱可予採用證明書》。身份證明局批准社團設立後,對社團進行登記,獲登記社團即可具法律人格。

明確境外社團定義

同時,明確境外社團的定義,對澳門特區以外依法設立的非牟利、非政治性的社團在本澳設立分支機構作出明確規範,設立時須提交社團所有社員的基本資料,且須於每年定期向身份證明局提交機關據位人及其他社員的更新資料。境外社團須在其所屬國家或地方依法設立滿三年或以上,且原則上僅可在本澳設立一個分支機構;存續取決於所屬的境外社團的依法存續。

規範非本地人社團,對機關據位人或其他社員中的半數或以上為非澳門特區居民的社團作出明確規範。

賦權身份證明局可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等理由拒絕社團設立,並可要求其他公共部門及實體、私人實體提供協助、意見或資料,以及請求國安委審查相關社團。

規範社團名稱和會址

名稱要具識別性、真實性、關聯性,不得抵觸現行法例;會址須設在澳門特區,一個地址最多只可被三個社團登記為會址,不得違反法規對地點使用的限制性規定,如診所不可作社團會址。

明確機關成員的要求

創立人須至少七名

創立人須至少由七名人士組成,所有創立人均須為首屆機關據位人。機關成員須至少由七名人士組成,包括會員大會主席一人、行政管理機關及監事會分別為三人,但不妨礙可以聘請第三方執業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或其他具適當資格的專業機構履行監事會的職能。

創立人資格方面,須為成年人或已依法解除親權;須為澳門居民或持逗留特別許可人士;具能力實踐社團的宗旨或從事章程中所訂定的活動;三年內未曾擔任因違法而被消滅社團的重要職位;未曾被確定裁判判處五年或以上徒刑或未曾因違反國安法而被確定裁判判處徒刑。

規範選任程序及優化章程內容

選任程序上,設立時須提交首屆機關據位人資料、該等成員的委任文件及其接受職務聲明,將設立行為規範化。章程內容上,細化機關組成及任期、會址、會議召集方式、資金來源方式及其使用規則等內容。章程修改上,經身份證明局網站公佈,公佈後即對第三人產生效力,無需在特區公報刊登。會議方式上,會員大會的召集通知須在身份證明局網站公佈,訂明視像會議的合法性及運作要求,提升運作透明度。

加強監管與處理機制

社團須就修改章程、變更機關據位人、加入或退出在本澳以外設立的組織或團體、接受外地資助等通知身份證明局。基於履行職責的需要,身份證明局可要求社團提交文件及資料。對未按規定作出通知、提交文件及資料等行為,可科處行政處罰。同時,創設補正機制,完善消滅機制。補正機制方面,對不依法規定及章程運作的社團給予特定期間的補正期,如一年內,身份證明局須在其網站公佈處於補正期間的社團名單。

三情況可消滅社團

身份證明局決定對社團作出消滅的情況方面,一是補正期滿仍未作出補正;二是境外社團分支機構不符合其登記維持有效的要件;三是經國安委審查,認定為危害國家安全。社團消滅後,自動喪失法人選民資格及工會登記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