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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國安被撤不得上訴

日期: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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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1版:澳聞       上一篇    下一篇


危害國安被撤不得上訴

萬二社團約四成無運作擬整頓

危害國安被撤不得上訴

【本報消息】《社團法律制度》諮詢文本建議引入社團消滅機制,被問及有無上訴機制,身份證明局長陳海帆表示,在一萬二千四百多個已登記社團中,約四成(逾四千九百個)五年或以上未提交資料或從未提交,但強調此非必然消滅數目,制度設有補正機制。另建議賦予身份證明局對三種法定情況宣告社團消滅,社團可提出任意訴願或司法上訴,但經國安委審查,認定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社團,則不得提起上訴。

引入消滅機制

陳海帆表示,文本建議設補正機制,若社團五年未運作,當局將書面通知並給予一定期限,若社團重新選舉成員並履行法定程序,即可恢復運作;若經通知後,社團成員無意願或因故未於期限內回應,身份證明局將依法宣告該社團法律人格消滅。

諮詢文本建議賦予身份證明局行政權限宣告社團消滅,僅限三種法定情形。身份證明局的決定均依法辦理,並無自由裁量空間。當事人可提出任意訴願或司法上訴,但經國安委審查,認定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社團,不得提起上訴。行政法務司司長黃少澤補充,三種消滅事由皆為法律強制規定,身份證明局僅執行法律,並無任何自由裁量空間,完全屬於法律強制性要件。

被問及《社團法律制度》擬引入國安委審查,黃少澤表示,今年通過的“國安委”法律,賦予國安委可以就有關情況發表意見。初步建議方案是身份證明局收到社團相關登記申請時,可主動要求國安委審查。另少數情況可能是假若國安委收到有關訊息,亦可以主動提交資訊予身份證明局。

擬國安委審查

至於是否有懷疑的社團才需提交予國安委審查,會否重新審查已設立的社團。黃少澤稱,社團無需主動向政府提交相關資料,職責在於身份證明局及國安委,而非申請登記人自證符合國家安全規定。假如身份證明局有懷疑,可要求提交相關資料審查,尤其對於已設立的社團,基於監管要求可要求提交資料。審查範圍不限於國家安全,還包括社團本身運作,或境外分支關係、非本地人等。若發現已設立社團違反國家安全,身份證明局可主動提交國安委審查。

平衡自由監管

有媒體問及今次立法建議會否違反澳門基本法規定的結社自由權利,黃少澤強調,完善社團監管不僅沒有違反,而是真正符合基本法相關規定。結社自由受基本法保障,但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七條及第四十條規定,行使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時須按照澳門相關法律的規定。人人享有結社自由權利,惟仍需遵守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及保障他人權利自由等法律規定的限制。是次修法正是基於基本法及國際公約的規定,在保障結社自由和社團獨立自主下,從設立標準、登記程序及監管主體等層面着手,完善社團管理制度,確保社團受到有效、公平和合理的監管。在平衡結社自由和社團監管制度下,進一步引導社團良性發展,發揮社團在社會建設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