恆常產假報酬最高補廿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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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報酬補貼制度》申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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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報酬補貼制度》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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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報酬補貼制度》申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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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助中小企紓緩壓力 恆常產假報酬最高補廿日 【本報消息】勞工事務局訊:《修改第七/二○○八號法律〈勞動關係法〉》於七月廿八日生效,產假日數已調升至九十日。為紓緩中小企業僱主支付產假報酬的壓力,促進和諧的勞動關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透過《產假報酬補貼制度》,制訂恆常性的產假報酬補貼制度。 合資格僱主依法向於七月廿八日及之後出現分娩等情況的本地僱員支付產假報酬後,可於該僱員分娩等情況之日起計一百五十日內,向勞工事務局提出申請,最高可獲發相等於僱員二十日基本報酬的補貼。 另一方面,因應現行《僱主支付產假報酬的補貼計劃》訂定的十四日補貼至今年底結束,特區政府特別安排過渡期措施。倘本地僱員於今年七月廿八日至十二月卅一日期間出現分娩等情況,合資格僱主合共可申領最多卅四日的產假報酬補貼。 有關補貼制度的詳情,可瀏覽勞工局網頁(www.dsal.gov.mo)、致電:二八五六·四一○九或電郵至(dsaldaf@dsal.gov.mo)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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