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噸二氧化碳,如何定價?
《巴黎協定》與全球碳市場
上期談到,國際氣候治理正由原則宣示走向規則合作,《巴黎協定》第六條被視為潛力最大的一章。它要解決的問題近乎抽象:一噸看不見、摸不着的二氧化碳,如何變成可以定價、交易的資產?其實這門“生意”離澳門不遠,去年春天首屆全球碳信用市場發展論壇在本澳舉行,居民才留意到“碳”已可掛牌成交。
一、為何要給碳定價
燃燒化石能源的成本並未反映在油價與電費裡。排放的二氧化碳推高氣溫,其熱浪、風災與海平面上升之代價由全人類分擔,經濟學稱之為“外部性”。給碳定價,就是把這筆隱形賬算回排放者:誰排放誰付費,誰減排誰受益。
工具主要有二:一是碳稅,直接為每噸排放定價,簡單透明;二是碳排放權交易,政府為納管行業設定排放上限,分割為配額發放或拍賣,超排須購買、減排可出售。總量逐年收緊,碳價上升,投資節能與清潔技術便有利可圖,且讓減排先發生在成本最低之處。
這並非紙上談兵。歐盟排放交易體系自二〇〇五年運行至今,碳價由早年低迷升至近年每噸近百歐元,燃煤發電加速退出,風電與光伏競爭力顯著增強。價格信號一旦確立,資本流向便隨之改變。
二、從京都到巴黎:碳市場的前世今生
國際碳市場並非新事物。《京都議定書》時代的清潔發展機制(CDM),允許發達國家出資支持發展中國家減排,以抵銷自身義務。中國曾是最大東道國,大批風電、水電與沼氣項目受惠。CDM累積了經驗,但也暴露出質量參差、減排量高估等問題。
《巴黎協定》第六條在此基礎上重新設計合作框架,含三種路徑:第二款允許國家間雙邊或多邊轉讓減排成果,瑞士、日本已與發展中國家試點;第四款設立由聯合國直接監督的全球碳信用機制(PACM),被視為CDM升級替代;第八款涵蓋非市場合作。細則談判拉鋸近十年,終在二〇二四年巴庫大會(COP29)達成一致。
三、一噸碳不能算兩次:規則的關鍵
碳市場的生命線在於誠信。一噸減排量若同時計入買賣兩國的成績單,全球賬面便有一半是虛的。第六條為此設計“相應調整”:東道國每轉讓一噸,須在本國自主貢獻中相應扣減,確保全球只計一次。瑞士與泰國的曼谷電動巴士項目即最早實例。
另一關卡是真實性。項目須證明減排具“額外性”,無碳收入便不會發生;基準線須科學而保守,防止高估。去年聯合國監督機構通過基準線與碳泄漏兩項標準,正是要在源頭把關。
四、強制與自願:兩個並行的市場
碳市場並行兩條軌道。一是強制履約市場,由政府立法設限,企業須按時足額清繳配額或稅費。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即屬此類:二〇二一年首納發電行業,以覆蓋排放量計已是全球最大,去年鋼鐵、水泥、鋁冶煉三行業亦納入並完成首次履約。
另一條是自願碳市場(VCM)。未被強制管控的企業,出於減碳承諾、品牌信譽或供應鏈要求,主動購買核證碳信用,抵銷難以減掉的排放。它把散落全球的減排成果變成可出售的產品,資金因而流向造林護林、農村沼氣以至直接空氣捕集等技術。
但自願市場天然跨境,買家多在歐美,項目多在亞非拉,交易登記有賴可信樞紐。大灣區坐擁密集的減排技術與供需,葡語國家手握豐富的森林與可再生能源,兩者之間恰需一個規則接軌、資金流動的接口。澳門國際碳排放權交易所做的正是這門“接口”生意,開業以來累計成交碳信用已逾百萬噸。
五、當減碳成為生意:市場的下一程
碳市場規則仍在完善,質量標準越訂越嚴。放眼全局,大勢已清晰: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今年正式實施,出口歐洲的高碳產品須為排放付費;愈來愈多國家把碳定價寫入法律;企業減碳表現正成為投資者與供應鏈的硬指標。當碳成為有價資產,減排便從道義呼籲變成商業決策。
澳門國際碳排放權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