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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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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管理人履職權益有保障

日期: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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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澳聞       上一篇    下一篇


破產管理人履職權益有保障

研修民訴法關注破產制度

破產管理人履職權益有保障

【本報消息】法務局代局長吳子健回覆立法議員邱庭彪關於調整破產程序管理人報酬制度的書面質詢時表示,規範破產管理人報酬的《法院訴訟費用制度》與規定破產程序的《民事訴訟法典》之間相互關聯,目前特區政府已組成專責小組跟進《民事訴訟法典》修訂研究工作,在檢討過程中將關注破產制度及相關情況。

事實上,現行制度已為破產管理人提供系統性的履職及權益保障,包括:破產管理人的報酬由法院在法定上限內訂定,而實務上會將工作難度、財產價值等具體情況納入考量,所以因破產案件而需處理的工作量已能體現於有關報酬中。

關於破產案件中律師及會計師等多專業協作費用,由於現行法律設有鑑定人評估的方式,破產管理人可通過該方式減少部分工作環節所需的專業協作。如破產管理人因實務工作需進行資產評估等措施,可向法院聲請由鑑定人評估資產所包括的任何財產,有關費用依法由破產財產負擔。倘有破產管理人需要墊支的其他情況,按照法律規定,有關墊付款項亦享有從破產財產的全部所得中優先受償的保障。

特區政府將充分聽取社會各界,尤其司法機關、律師業界等專業意見,並深入分析研究和審慎評估,按計劃開展《民事訴訟法典》的修法工作,以完善現行民事訴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