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調解員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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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案件調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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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調解員的規定 甲已向社會工作局提交家事調解申請,根據《家事案件調解制度》規定,社會工作局局長在接納申請之日起六個工作日內會為申請人指定一名家事調解員。那麼,法律對家事調解員的資格有哪些規定? 一、哪些人員可擔任家事調解員? 根據《家事案件調解制度》第十六條規定,社會工作局局長可指定下列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調解員︰ (一)在社會工作局執行社會工作範疇職務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或 (二)同時符合下列資格的社會工作者:具《社會工作者專業資格制度》規定的專業資格認可;持有有效的社工註冊證;在社工局指定受其監管及提供家庭服務範疇的機構從事合適的社會工作職務。 二、家事調解員應遵循哪些規則? (一)家事調解員獨立執行調解職務,但不影響社工局對家事調解提供實施條件及制定指引; (二)家事調解員不得對雙方當事人強加任何協議或對調解結果作出任何承諾或保證; (三)調解報告不得披露調解過程中具體討論的內容,程序中的所有參與人都要對調解過程中所獲悉的所有資訊予以保密; (四)家事調解員在法定情況下須迴避而不得履行其職務;在其他法定情況下倘若當事人懷疑家事調解員的公正無私,可聲請拒卻其參與調解程序。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三/二○二五號法律《家事案件調解制度》第十六及第十七條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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