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主體年底前須報稅務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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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納稅主體年底前須報稅務住所 【本報消息】財政局訊:為配合《核准〈稅務法典〉》自二〇二六年一月一日起全面生效,納稅主體須於二〇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稅務行政當局申報稅務住所。稅務住所是用於稅務行政當局向納稅主體寄送稅單、退稅、評稅結果及其他稅務通知的唯一指定地點,正確申報稅務住所有助確保納稅主體能準確無誤地接收各項稅務通知,保障其法定權益。 一戶商社通可甲報 為便利納稅主體辦理申報,財政局提供多元化申報渠道,納稅主體可以透過線上方式使用財政局移動應用程式“澳門稅務資訊MacauTax”及網頁“電子服務”、自助服務機、以及“一戶通”與“商社通”平台提交申報;亦可親臨南灣財政局大樓地下稅務接待中心、慕拉士政府綜合服務中心或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的稅務接待遞交《稅務住所申報書》。財政局呼籲尚未完成申報的納稅主體儘快申報,以免影響日後接收重要稅務文件。 倘納稅主體未於二〇二六年內完成申報稅務住所,自二〇二七年起,將以納稅主體在各稅項中最後申報的地址視為其稅務住所,所有稅項的稅務通知及稅單等函件將寄送至該地址。 如有疑問,請致電稅務查詢熱線二八三三·六八八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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