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敢說“不” (法務局 供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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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勇敢說“不” 繼上周為大家介紹了《刑法典》所規定的“強姦罪”及“無能力抗拒的人的性侵犯罪”後,本欄今天將為大家介紹《刑法典》所規定的“性騷擾罪”及“暴露行為罪”。 “性騷擾罪” 根據《刑法典》第一六四A條規定,任何人使他人被迫忍受性方面的身體接觸,或迫使他人與行為人或第三人進行性方面的身體接觸而騷擾他人,不論是以身體某部分或物件作接觸,均會觸犯“性騷擾罪”。除非其他法律規定了更重的刑罰,否則,觸犯“性騷擾罪”的行為人可被科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例如甲乘坐巴士期間,見人多擠迫,故意以其下體觸碰乙的臀部,甲這樣的行為已經觸犯“性騷擾罪”。 “暴露行為罪” 根據《刑法典》第一六五條規定,在他人面前作出性方面的暴露行為騷擾他人,可觸犯“暴露行為罪”,行為人可被科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例如,丙在街上故意向丁展示自己的性器官,藉此騷擾丁,丙便觸犯“暴露行為罪”。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作出上述兩種犯罪行為時存在《刑法典》第一七一條所規定的加重情節。例如,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存有特定的親屬關係,或行為人利用自己是被害人上級的關係而實施性騷擾或性方面的暴露行為,或被害人未滿十六歲等,有關刑罰的最低及最高限度更會加重三分之一。 此外,如果行為人向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實施性騷擾或性方面的暴露行為,則觸犯《刑法典》第一六六條所規定的“對兒童的性侵犯罪”,行為人可被科處最高三年徒刑,如因意圖營利而作出該行為,可被科處一年至五年徒刑。 最後,呼籲大家若遇性騷擾或暴露行為,切勿啞忍,應勇敢說“不”和及時報警求助。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一六四A條、第一六五條、第一六六條及第一七一條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廿一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聯絡方式。)(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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