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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保姆姊妹分判無期與18年

日期: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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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B06版:要聞       上一篇    下一篇


惡保姆姊妹分判無期與18年

台男童遭虐致死案三審定讞

惡保姆姊妹分判無期與18年

【中新社台北廿三日電】台“最高法院”二十三日駁回男童“剴剴”遭虐致死案上訴,涉案保姆劉彩萱、劉若琳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十八年。

綜合中央社、中時新聞網等媒體報道,二〇二三年八月,劉彩萱受台灣兒童福利聯盟委託,照顧一歲男童“剴剴”。她和妹妹劉若琳凌虐“剴剴”,造成其全身多處重傷。同年十二月,“剴剴”傷重陷入無意識,送醫不治。

台北地檢署依“凌虐兒童妨害身心發展致死罪”等起訴二人。二〇二五年五月,台北地方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劉彩萱無期徒刑,劉若琳有期徒刑十八年。該案經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認為一審無裁量不當之處,駁回上訴,維持判決。劉彩萱、劉若琳不服二審判決,再度上訴。台“最高法院”認為相關判決認事用法沒有違誤,量刑妥適,再次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劉彩萱、劉若琳目前處於羈押中,將被移送監獄執行所獲刑罰。

“剴剴”案在台灣社會一度引起廣泛關注。二〇二五年五月,數千民眾集會聲援“剴剴”,呼籲台當局強化少年兒童保護制度。有台媒指出,此案重創台灣社會對兒童福利機構與社工體系的信任,凸顯弱勢家庭監督網絡等存在嚴重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