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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設醫療指示法例月底生效

日期: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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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B07版:港聞       上一篇    下一篇


預設醫療指示法例月底生效



醫管局臨床倫理委員會主席謝文華醫生昨簡介條例(香港商報)

預設醫療指示法例月底生效

成人可拒絕維持生命治療

【本報消息】據港媒報道:《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於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刊憲,本月三十一日生效。法例確立“預設醫療指示”與“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的法定框架,讓具精神能力及十八歲以上的成年人,可預先以書面形式,列明一旦患上末期疾病並失去行為能力時,拒絕接受的維持生命治療項目。醫管局臨床倫理委員會主席謝文華昨日表示,條例是香港晚期照顧服務的里程碑。

謝文華指出,新法例是香港晚期照顧服務的里程碑,允許具有精神能力的成年人自主決定,當病情轉差、無精神能力時,在特定條件下,拒絕維持生命治療。並強調是以“慎入、易出”為原則,病人在有精神能力時可以隨時取消指示。

指示必須書面訂立

謝文華解釋,以往一直有類似安排,新法例可以排除不確定性,保護訂立者及施救者,以往根據普通法設立的預設醫療指示為合法文件,二○二五年為例就有五千○八十四人簽了不作心肺復甦命令,二千○七十人簽了預設醫療指示。醫管局已將逾四千八百名病人的舊版不作心肺復甦術表格轉為法定新表。

新法例下要訂立“預設醫療指示”時,過程非常嚴謹,訂立人必須是成年人及具有精神行為能力去決定維持生命治療;指示必須以書面訂立,所有指示必須清晰呈示,最好用局方提供的標準表格;指示必須由訂立人簽署並顯示簽署日期;訂立人需要在不少於兩名見證人在場下簽署;見證人必須是成年人及非利益攸關人;其中一位見證人必須是註冊醫生,並已經向訂立者解說該份指示的性質,及遵從指示中每項結果。

指示必須符合其中一個指明先決條件,末期病(例如晚期癌症);持續植物人狀況及不可逆轉的昏迷;其他晚期不可逆轉的壽命受限疾病(例如末期器官衰竭、嚴重認知障礙)。拒絕的“維持生命治療”如:心肺復甦術(CPR)、人工呼吸機、腎臟透析、輸血產品、強效抗生素、心律調節器、化療、人工營養及水份。無法律效力的指令包括拒絕基本照顧、紓緩治療、要求協助自殺、安樂死。

訂立者可隨時撤銷

訂立者如想取消,只要在有精神行為能力時,可透過撕毀文件、書面聲明,填妥表格,甚至只須口頭向一名成年見證人表達,任何一個方法都可隨時撤銷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