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法三常會簽意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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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孫旭(右)、梁鴻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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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域使用法三常會簽意見書 【本報消息】立法會三常會昨日下午三時開會,完成《海域使用法》討論並簽署意見書,將由立法會主席安排提交予全體會議細則性審議和表決。如獲得通過,法案將自今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三常會主席梁孫旭、秘書梁鴻細會後表示,《海域使用法》法案是《海域管理綱要法》法律的關鍵配套立法,旨在確立澳門特區使用海域的批准制度。法案明確以海岸線為界,區分陸域與海域所適用的管理制度,陸域適用《土地法》等土地管理制度,海域則適用該法案確立的制度。為有效利用海域資源,法案規定特區政府可透過專用批給或臨時使用許可兩種方式,批准私人利用指定的海域興建設施。 兩制度規範用海 兩人指出,三常會深入研究上述兩種批准方式,認為法案原有文本未能明確區分兩種制度針對的不同情境。提案人認同有關意見,並改善文本,規定專用批給適用於建設需長期營運的基礎設施,有效期為二至十五年;臨時使用許可則適用於短期用海項目,有效期最長為兩年。 另一方面,法案原有文本規定在許可有效期結束後,獲許可使用海域人士所興建設施的處理方式並不清晰。經與提案人討論後,雙方認同由於適用專用批給和臨時使用許可兩種制度所興建設施的重要性有所不同,在許可有效期結束後,前者一般有需要繼續使用,後者沒有使用價值,故提案人在新文本明確規定適用專用批給制度所興建的設施會無償歸屬特區,適用臨時許可制度興建的設施須被移除及恢復海域原狀。 海事局審批申請 此外,法案原有文本未有規定專用批給及臨時使用許可兩種制度所適用的審批程序。經討論後,新文本明確有關申請應向海事及水務局提出,並應附具擬使用海域的具體資料及利用計劃。為確保有關利用海域的計劃符合環保要求,法案新文本亦規定在作出決定前應聽取環保局意見。 三常會分析後認為《海事活動規章》法令設有的在海域興建設施的准照制度與法案規定的許可使用海域制度相似,但法案並沒有對上述法令作處理。經討論後,新文本廢止《海事活動規章》的興建設施准照制度的規定,並將現有依照有關規章興建的設施納入法案規定的制度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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