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8-26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澳门日报

性犯罪依法嚴懲,不容姑息!

日期:07-20
字号:
版面:第A02版:澳聞       上一篇    下一篇


性犯罪依法嚴懲,不容姑息!

(法務局 供稿)

性犯罪依法嚴懲,不容姑息!

在社會生活中,性騷擾和性侵犯事件時有聽聞,尤其在職場,當雙方屬於上下級從屬關係,被性侵的被害人往往因畏懼權力、承受壓力或擔心失業而選擇沉默和啞忍,無形中助長此類不法行為。

在澳門,為預防及遏止性方面的犯罪,以保障任何人免受性侵犯,《刑法典》專設一章“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罪”,嚴厲懲處相關犯罪行為。本欄將一連兩集為大家介紹性犯罪的相關法律規定,今日會先介紹“強姦罪”及“無能力抗拒的人的性侵犯罪”。

“強姦罪”

根據《刑法典》第一五七條規定,任何人以暴力或嚴重威脅手段,或為作出以下行為的目的而使他人喪失意識後,或將他人置於不能抗拒的狀態後,強迫他人忍受與行為人或第三人性交、肛交或口交,或強迫他人與行為人或第三人進行該等行為,或強迫他人忍受被身體某部分或物件插入陰道或肛門,無論該被害人是男性或女性,均可觸犯“強姦罪”,行為人可被科處三年至十二年徒刑。例如甲在乙明確拒絕的情況下,仍強行與其發生性行為,甲便觸犯“強姦罪”。

“無能力抗拒的人的性侵犯罪”

根據《刑法典》第一五九條規定,任何人乘他人喪失意識的狀態,或乘他人因其他原因而無能力抗拒,與其為重要性慾行為,亦可觸犯“無能力抗拒的人的性侵犯罪”,行為人可被科處一年至八年徒刑。

此外,如作出的重要性慾行為是性交、肛交或口交,或是以身體某部分或物件插入陰道或肛門時,則行為人可被科處二年至十年徒刑。例如丙趁丁爛醉如泥且無能力反抗之際,伺機與其發生性行為,丙便觸犯“無能力抗拒的人的性侵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作出上述兩種犯罪行為時存在《刑法典》第一七一條所規定的加重情節,例如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存有特定的親屬關係、或被害人未滿十六歲等,有關刑罰的最低及最高限度更會加重三分之一。

下周將繼續為大家介紹有關“性騷擾罪”及“暴露行為罪”的規定,敬請留意。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一五七條、第一五九條及第一七一條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廿一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聯絡方式。)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