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打造中葡仲裁中心的戰略構想與實施路徑
一、引言
澳門自回歸祖國以來,在“一國兩制”方針與澳門基本法保障下,形成了中文與葡萄牙文同為官方語言、法律文本雙語並行的獨特法治格局。依據澳門基本法,中文成為官方語言,葡萄牙語亦保留合法使用地位,澳門現行有效法律均以雙語公佈,回歸前制定並繼續生效的法律亦完成雙語化整理。這一制度安排,使僅通曉中文或葡萄牙語的主體均可無障礙理解澳門法律規定,為中國內地市場與葡語系國家之間搭建了天然的法律橋樑。
從法律體系與法律淵源來看,澳門承襲大陸法系傳統,法律制度、法律邏輯、規範結構,與葡語系國家高度同源,這是全球範圍內其他城市或地區難以複製的核心優勢。放眼世界,能夠同時具備中葡雙語法律體系、大陸法系同源規則、“一國兩制”特殊地位的區域,唯有澳門。依託這一不可替代的稟賦,將澳門打造為中國與葡語國家之間的專業化、國際化法律服務平台,不僅符合澳門自身的發展定位,更能踐行“十五五”規劃的要求,完善涉外商事爭議解決機制、發揮澳門中葡平台獨特法治稟賦戰略部署。
伴隨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往來持續深化,爭議解決需求日益增長,構建專門化、高效化、國際化的非訴訟爭議解決機制成為必然選擇。其中,以仲裁為核心、融合調解優勢的中葡仲裁中心,既是澳門發揮中葡平台功能的重要載體,也是澳門融入國家發展大局、提升國際法律服務競爭力的關鍵抓手。本文立足澳門法律制度優勢、仲裁發展現狀與中葡合作平台基礎,系統闡述中葡仲裁中心的構想依據、現實瓶頸與實施路徑,為澳門建設中國與葡語國家商事爭議解決高地提供理論支撐與實踐方案。
二、澳門構建中葡仲裁中心的核心
優勢與制度基礎
(一)雙語法律體系的天然橋樑
澳門的雙語法律體系,是構建中葡仲裁中心最基礎、最核心的優勢。澳門基本法確立的雙語官方語言制度,使澳門法律文本、司法文書、仲裁程序均能以中文與葡萄牙文並行適用,徹底消除了中國內地與葡語系國家之間的法律語言壁壘。對於內地企業而言,中文法律文本保障了法律規則的清晰理解與風險預判;對於葡語系國家市場主體,葡萄牙文法律文本延續了其熟悉的法律表達與規範邏輯,大幅降低了跨境交易的法律認知成本。
這種雙語優勢貫穿於法律適用、程序推進、文書製作全過程:仲裁程序可雙語開展,仲裁員可由中葡雙語法律專業人士擔任,仲裁裁決可出具雙語版本,既符合內地法律實踐習慣,也契合葡語系國家的法律傳統。在跨境爭議解決中,語言障礙往往是影響程序效率與結果公信力的關鍵因素,澳門的雙語法律體系從根源上解決了這一難題,使中葡商事主體在爭議解決中實現“無障礙溝通、無偏差理解”。
(二)法律高度同源性
澳門法律體系源自葡萄牙,屬於大陸法系,與葡萄牙、巴西等葡語系國家的法律制度具有高度同源性。從法律概念、法律原則到司法邏輯、裁判思維,澳門與葡語系國家具備天然的契合度,使得在澳門進行仲裁時,法律適用更具連貫性,仲裁結果更易獲得葡語系國家司法機構的認可與執行。
相較於其他國際仲裁地,澳門對葡語系國家法律文化的適配性獨一無二。在跨境商事仲裁中,法系差異往往導致法律適用分歧、裁決認同度低等問題,澳門憑藉大陸法系根基與葡語法律傳統,能夠精準匹配中葡雙方的法律需求,既堅守中國主權與法治原則,又尊重葡語系國家的法律實踐,形成“中方信任、葡方認可”的中立仲裁環境。
(三)中葡論壇平台戰略賦能
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澳門)(以下簡稱“中葡論壇”)的成功舉辦與常態化運行,使澳門從中葡交流的“橋樑”升級為“平台”,為中葡仲裁中心建設提供了堅實的政策與機制支撐。中葡論壇由商務部主導,常設秘書處落戶澳門,自成立以來持續推動中國與葡語國家在經貿、投資、法律等領域的深度合作,成為連接中國與葡語世界的核心官方平台。
為夯實中葡合作基礎,中葡論壇於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設立中國與葡語國家合作發展基金(簡稱“中葡基金”),專項支援中葡經貿合作項目。二○一六年第五次部長級會議進一步落實基金二期資金,並將基金總部遷至澳門,強化了澳門在中葡合作中的資金樞紐與服務中樞地位。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澳門相關機構啟動中葡法律服務平台建設研究,制定配套政策與措施,為專業化爭議解決機構的設立奠定了制度基礎。
在國家戰略層面,“十五五”規劃明確要求澳門深化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我們可以依托中葡合作基金擴大雙向投資與專業服務合作,推動澳門建設成為中國與葡語國家企業解決商業糾紛的仲裁中心。國家層面的戰略部署與政策支援,為澳門中葡仲裁中心建設提供了頂層設計與權威保障,使中葡論壇從單純經貿往來升級為經貿+法律+金融綜合服務平台,成為“十五五”規劃的新法治模塊。
(四)“一國兩制”優勢的堅強保障
澳門作為中國特別行政區,實行“一國兩制”、高度自治,既隸屬於中國主權管轄,又保留獨立的司法體系與爭議解決制度,這一特殊地位賦予澳門仲裁獨特的中立性與執行力優勢。一方面,澳門仲裁機構獨立於內地與葡語系國家司法體系,能夠以中立處理中葡商事爭議,避免地域偏見;另一方面,澳門仲裁裁決可依據《紐約公約》在全球170餘個國家和地區獲得承認與執行,同時依託內地與澳門的司法協助安排,在內地具備高效執行路徑,兼顧了國際公信力與境內執行力。
三、澳門仲裁制度發展現狀與現實
瓶頸
(一)澳門仲裁制度的立法演進
澳門仲裁制度自一九九六年起步發展,初期以零散規範為主,一九九八年出台涉外商事仲裁專項規則,初步構建了涉外仲裁框架。二○一九年,澳門通過第9/2019號法律《仲裁法》,對仲裁制度進行全面修訂與整合,統一了本地仲裁與涉外仲裁規則,接軌國際仲裁慣例,明確了仲裁機構設立條件、仲裁程序、裁決效力等核心內容,為仲裁發展提供了統一的、完善的法律依據。
相較於仲裁制度的系統化立法,澳門調解制度仍處於分散化狀態。目前澳門暫無專門的調解立法,調解規則散見於《民法典》、《民事訴訟法典》、仲裁等相關規範中,僅作為民事程序或仲裁程序的輔助環節存在;同時,澳門未出台專門規範調解中心運作的法律,調解機構的設立、運營、權責缺乏統一標準,難以系統統計調解業務數據與實踐成果,仲裁與調解的協同機制尚未形成。
(二)澳門仲裁業務發展的現實困境
儘管澳門具備得天獨厚的法律與政策優勢,但仲裁業務長期未能實現規模化、國際化發展,成為中葡仲裁中心建設的現實瓶頸。目前澳門共有三家仲裁中心,僅消費爭議仲裁中心案件量相對穩定,其餘仲裁中心商事仲裁案件稀缺,業務規模小、國際影響力弱。近年來澳門特區政府加大對仲裁業的扶持,推動仲裁業務小幅增長,但仍未擺脫“本土化、小眾化”困境,無法承擔國際商事爭議解決的核心功能。
究其原因,首先是國際宣傳與品牌塑造不足。澳門仲裁的獨特優勢未得到有效傳播,中葡商事主體對澳門仲裁制度、程序優勢、執行保障缺乏認知,在選擇仲裁地時更傾向於香港、新加坡、倫敦等傳統國際仲裁中心,澳門仲裁的品牌辨識度與市場認可度偏低。其次是機構協同與資源整合不足。本地仲裁機構各自為戰,未形成專業化、特色化的中葡爭議解決服務體系,與大灣區內地仲裁機構、葡語系國家仲裁機構的合作流於表面,未能整合跨境資源、拓展案源管道。最後是專業人才與服務能力不足。儘管澳門擁有中葡雙語法律人才,但專業化國際仲裁人才儲備有限,仲裁員隊伍的國際經驗、跨境爭議處理能力有待提升,難以滿足複雜國際商事仲裁的需求。
四、澳門中葡仲裁中心的構建思路
與實施路徑
(一)依託中葡論壇打造中葡商事爭議解決平台
構建中葡仲裁中心,應堅持“國家戰略為引領、中葡論壇作支撐、澳門特色凸顯、仲裁調解相結合”的總體思路,以中葡論壇為核心依託,聯合粵港澳大灣區各仲裁機構,設立專門處理中國與葡語國家商事糾紛的專業化仲裁中心,將其打造為“一帶一路”法律服務重要據點、中葡經貿合作爭議解決必選地、大灣區國際特色仲裁體系基地。
中葡仲裁中心應聚焦中葡跨境貿易、投資、工程、金融等領域爭議,以仲裁為核心,強化調解的前置與協同作用,構建“調解+仲裁”一站式非訴訟爭議解決機制。通過專業化程序、雙語服務、法系適配、高效執行,為中葡商事主體提供高效、便捷、公正、經濟的爭議解決方案,彌補當前國際仲裁市場中葡雙語、法系同源仲裁服務的空白。
(二)由中葡論壇作人員支撐和背書
中葡論壇由商務部主導,具備官方權威與國際影響力,是中葡仲裁中心獲得市場信任的關鍵支撐。應將中葡仲裁中心納入中葡論壇常態化合作機制,由論壇常設秘書處牽頭,聯合商務部、澳門特區政府、葡語系國家相關部門,共同推動仲裁中心的設立、運營與推廣。
依託中葡論壇的部長級會議、企業洽談會、經貿交流活動,常態化宣傳澳門仲裁優勢,將中葡仲裁中心推介為中葡經貿合作的標配爭議解決機構。同時,借助中葡基金的資金支援與項目資源,引導基金投資項目在合同中約定澳門為仲裁地,為仲裁中心儲備潛在案源。通過官方背書、機制嵌入、資源對接,提升中葡仲裁中心的公信力與市場認可度,吸引中葡商事主體主動選擇澳門作為仲裁地。
(三)聯合大灣區仲裁機構協同發展
粵港澳大灣區是中國開放程度最高、經濟活力最強的區域之一,擁有完善的仲裁服務體系與豐富的商事爭議解決經驗。中葡仲裁中心應打破地域壁壘,與廣州、深圳、珠海、香港等大灣區仲裁機構建立戰略合作關係,實現規則銜接、程序互認、人才共享、案源互通。通過協同合作,整合大灣區仲裁機構的國際運營經驗、內地市場資源與澳門的中葡雙語、法系同源優勢,形成“各地案源+澳門服務+國際執行”的聯動模式。大灣區內地仲裁機構可將涉葡語國家案件移交中葡仲裁中心處理,中葡仲裁中心可依託內地機構的網路拓展內地企業客戶,共同打造大灣區國際仲裁的“中葡特色板塊”,提升整體國際競爭力。
(四)精準宣傳推廣澳門獨特仲裁優勢
宣傳推廣是提升中葡仲裁中心影響力、引導市場選擇的關鍵環節,應立足澳門核心優勢,開展精準化、國際化、專業化宣傳。一是宣傳“一國兩制”與司法獨立優勢,強調澳門仲裁的中立性、公正性,以及裁決在內地與全球的高效執行保障,增強中方企業信任;二是宣傳法系同源與雙語法律優勢,突出澳門與葡語系國家法律制度的契合性、中葡雙語程序與文書服務,降低葡語國家主體的法律適配成本;三是宣傳專業人才優勢,打造中葡雙語仲裁員隊伍,吸納內地、澳門、葡語系國家資深法律專家、行業專家擔任仲裁員,提升仲裁專業性與國際認可度;四是宣傳程序高效與成本優勢,簡化仲裁程序、縮短審理期限、降低費用成本,凸顯澳門仲裁相較於傳統國際仲裁中心的性價比。宣傳管道應覆蓋中葡論壇官方平台、大灣區經貿活動、葡語系國家商協會、跨境企業法律服務管道等,通過案例發佈、規則解讀、研討會、推介會等形式,全方位傳遞澳門仲裁的核心價值。
(五)打造國際化仲裁規則體系
以澳門第9/2019號《仲裁法》為基礎,結合中葡跨境爭議特點,制訂中葡仲裁中心專項仲裁規則,突出雙語程序、調解仲裁銜接、緊急仲裁員、快速程序等國際通行機制,兼顧葡語系國家法律實踐與內地企業需求。
同步推進調解制度立法,制訂專門調解法與調解中心運作規範,建立獨立的調解程序,實現“調解前置、仲調結合”,為當事人提供多元化爭議解決選擇。完善仲裁員及調解員選任機制,面向中國內地、葡語系國家公開選聘法律、經貿、金融、工程等領域專業人士,尤其是應主動邀請退休司法人員(法官和檢察官)加入隊伍,打造具國際化、專業化、多元化的仲裁員隊伍,保障仲裁裁決的專業性與公正性。
(六)深化和提升全球認可度與執行力
加強與葡語系國家司法機構、仲裁機構、律師協會的交流合作,簽署司法協助與仲裁合作協定,推動澳門仲裁裁決在葡語系國家的快速承認與執行。邀請葡語系國家法律專家參與仲裁中心治理與規則制訂,吸納其合理建議,增強葡語國家對仲裁中心的認同感。
五、結語:
澳門構建中葡仲裁中心,是發揮“一國兩制”優勢、踐行“十五五”規劃、“一帶一路”倡議、服務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戰略舉措,也是澳門實現經濟適度多元、提升國際法律服務競爭力的必由之路。澳門憑藉中葡雙語法律體系、大陸法系同源傳統、中葡論壇平台支撐、“一國兩制”特殊地位,具備打造全球唯一中葡專業化仲裁中心的絕對優勢。
當前,澳門仲裁業雖面臨業務規模小、國際影響力不足等瓶頸,但隨着國家戰略賦能、政策支持加碼、機構協同深化、宣傳推廣發力,中葡仲裁中心必將實現突破發展。未來,中葡仲裁中心將成為連接中國與葡語國家的法律橋樑,為中葡經貿合作提供堅實法治保障;將成為大灣區國際仲裁體系的特色亮點,豐富中國國際爭議解決服務供給;將成為澳門經濟多元發展的重要支柱,推動澳門從“中葡商貿平台”升級為“中葡法律服務高地”。
站在“十五五”規劃開局的歷史節點,中葡仲裁中心建設是澳門對標國家重大戰略、兌現“一國兩制”制度紅利的標誌性項目,將成為“十五五”時期我國制度型開放、涉外法治建設、粵港澳大灣區協同發展、中葡全方位合作四重戰略交匯的關鍵載體。
澳門法制研究會會長陳華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