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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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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會關注公平分配等問題

日期: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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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澳聞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常會關注公平分配等問題



李良汪(左)、黃潔貞。

昨細審公屋商舖租賃法

一常會關注公平分配等問題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十時開會,首次細則性審議《社會房屋樓宇內商業空間的租賃及讓與法律制度》法案。會後,委員會主席黃潔貞、秘書李良汪向傳媒總結時表示,委員會關注法案名稱的適用範圍、新增分配制度的公平性、臨時擔保條文的涵蓋範圍等,期望政府列席會議時作出回應。

夾屋商舖是否適用

黃潔貞表示,法案適用對象為社會房屋及經濟房屋的商業空間,委員會關注夾心房屋的商業空間是否同樣適用。此外,法案名稱為“租賃及讓與”,但條文新增“分配制度”,委員會關注名稱能否涵蓋該制度,冀政府進一步說明。

法案新增兩種情況可免除公開招標,由運輸工務司司長透過批示分配。黃潔貞指,委員會關注未來商業空間如何公平合理分配,商舖類型會否減少?被分配的指定機構或實體的具體情況,冀政府說明整體的佈局考量。

冀明確開評標運作

法案新增臨時擔保條文,黃潔貞指出,委員會認為條文所列的臨時擔保及喪失擔保條款未夠全面,建議參考《公共採購法》相關規定,使涵蓋範圍更明晰,並就臨時擔保期限作出說明。法案新增第九條設立開標委員會,委員會認為,既然設有開標委員會,理應同時設立評標委員會,冀政府說明開標與評標委員會的具體運作情況。

對於不判給的規定,法案建議基於公共利益或可強烈推定投標人之間合謀,房屋局有權不判給;若所有投標金額低於商業空間投標底價,則從招標中撤回該商業空間。委員會關注“公共利益”的定義,以及單方面行為阻礙公平競爭時的處理機制和處罰後果,希望政府進一步規範。

在合同終止方面,法案新增預先通知期為三個月。委員會關注未作預先通知的後果,以及無償讓與或分配商舖在合同終止方面的特別規定。同時,對於第三十七條“勒遷”規定,委員關注被勒遷的團體是否同樣受三年內不得參與招標的限制。

此外,委員會還關注租金豁免機制的實際操作、租金調整機制的取向及法案的生效日期等。一常會將與政府保持溝通,並向政府提交問題清單,以便下次與政府開會時進一步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