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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仲裁案裁決”有重大謬誤

日期: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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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仲裁案裁決”有重大謬誤



十三日,南海安全圓桌對話暨《南海仲裁案裁決新批駁》發佈會在香港舉行。圖為發佈會現場。 (中新社)

“南海仲裁案裁決”有重大謬誤

【中新社香港十三日電】十三日,南海安全圓桌對話在香港開幕,會議期間發佈《南海仲裁案裁決新批駁》報告。該報告是關於二○一六年所謂“南海仲裁案裁決”出爐十年來的影響分析與評估,再次揭示了所謂“南海仲裁案裁決”在法律解釋和適用、事實認定、證據採信等方面存在重大謬誤,“裁決”在國際社會各國實踐中的實際影響十分有限。

實際影響有限

華陽海洋研究中心理事長、中國南海研究院學術委員會主席吳士存在當天舉行的報告發佈會上表示,菲律賓單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非法“裁決”出爐十年後,那些試圖從非法“裁決”中分一杯羹的國家,已形成一個事實上的“利益集團”以及環環相扣的“產業鏈條”。因此,在從法律層面加大批駁、揭穿“裁決”謬誤的同時,還需多管齊下,斬斷假藉這一非法“裁決”形成的利益鏈條,並向世人揭露以非法“裁決”為紐帶形成“利益集團”的底層邏輯。

在此背景下,中國南海研究院、華陽海洋研究中心編寫上述報告,由英國菲耶塔律師事務所提供法律支撐和諮詢服務。

報告認為,十年來,“裁決”在國際社會各國實踐中的實際影響十分有限。在各國官方立場上,國際社會對該“裁決”的態度自始至終存在深刻分歧,某些高調支持或部分支持“裁決”的國家,在其自身的海洋劃界實踐中並未真正遵循“裁決”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嚴格解釋。

學術界批“裁決”

報告指出,國際司法與仲裁機構在後續判例中普遍有意迴避“裁決”。十年間,在多個涉及島嶼地位、歷史性權利、專屬經濟區權利等議題的案件中,國際法院、國際海洋法法庭以及其他仲裁庭均選擇以程序或事實理由避開“裁決”的實質結論。

報告表示,學術界對“裁決”的法律推理普遍持批評態度。批評主要集中在“裁決”關於“岩礁”的定義、刻意排除“面積大小”作為判斷因素、對“人類居住”和“獨立經濟生活”設定極為嚴苛的標準。

在歷史性權利與傳統捕魚權問題上,批評者認為“裁決”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相關條款的解釋過於機械和狹隘。此外,“裁決”在論證過程中對相關國家實踐缺乏系統性考察。

吳士存強調,“南海仲裁案”非法“裁決”不會在國際海洋法層面形成任何實質性影響,而主要是部分國家或勢力藉以攪局南海的工具。未來,“裁決”將越來越被視為特定地緣政治背景下的一個“孤立事件”,而非國際海洋法體系中的一個所謂“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