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以澳門)從組織章程到基本法 吳志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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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組織章程到基本法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升起。同一時刻,《澳門組織章程》的最後一頁被輕輕合上,取而代之的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一部終結,另一部開端,交接如此平順,以至於很少有人意識到:這背後是一場漫長的制度接力。 兩部法律之間,既有傳承,也有斷裂。 先說傳承。《基本法》保留了章程確立的“行政主導”體制。行政長官取代了總督,但同樣掌握行政大權和部分立法權;立法會延續了直選、間選、委任的“三軌制”,只是委任議席從章程時代的五個減為七個(後調整為現存數量)。司法終審權從里斯本下放到澳門本地——這是章程想做而未能完成的事。 再說斷裂。最顯著的變化是立法權限的重新劃分。在章程時代,總督可以單獨頒佈“法令”,與立法會制定的“法律”並列為澳門法源,形成“雙軌立法”。而《基本法》規定,立法權專屬於立法會,行政長官只能制定“行政法規”,不得牴觸立法會法律。這是從殖民時代的行政主導,向“一國兩制”下的行政主導邁出的關鍵一步。 另一個斷裂是“主權回歸”的本質區別。章程開篇稱澳門為“葡萄牙管理下的中國領土”,而《基本法》第一條便宣告:“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殖民史徹底翻篇。 “沉舟側畔千帆過,病樹前頭萬木春。”章程是沉舟,《基本法》是千帆,但沉舟並非毫無價值——沒有章程二十三年對“自治”的探索,《基本法》的落地不會如此從容。 從一九七六到一九九九年,《澳門組織章程》教會了一座城市如何自己管自己,為後來的“澳人治澳”儲備了寶貴的經驗。章程沒有被撕毀,是受尊重的。歷史的延續性,從來不是靠否定過去來建立的,而是靠汲取經驗、平穩過渡、在繼承中創新。 (章程·九) 吳志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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