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東西不還,代價有多大? (法務局供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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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撿東西不還,代價有多大? 相信大家不時都會在新聞中看到,因“拾遺不報”而被治安警移送檢察院的案件。事實上,即使他人不小心掉失自己的物品(例如:銀包、澳門通、手提電話等),也不代表他人就可以隨意據為己有。如果未有將失物歸還給物主或交由警方處理,即有可能觸犯法律,構成犯罪。 “拾遺不報”的人觸犯甚麼罪名? “拾遺不報”的人觸犯了《刑法典》第200條所規定的“在添附情況下或對拾得物、發現物之不正當據為己有罪”。 “拾遺不報”的人會受到甚麼處罰?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拾遺不報”的人有可能被法院判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的罰金。 拾到他人物品時,應如何處理? 根據《民法典》第1247條第1款及第2款的規定,拾獲他人遺失的財物,應返還予物主或對其作出通知。如不知何人為物主,則視乎失物價值,作出適當的公告(例如在失物場所貼告示)或通知警察局,如有習慣,按習慣處理(例如交給場所負責人,又或交由相關公共交通工具的公司處理)。當拾得物的價值明顯超過澳門元2,000元,就必須通知警察局。 總而言之,撿到東西時,最穩妥的做法就是盡快歸還或交給警方處理。千萬別因一時貪念,讓自己從“拾金不昧”變成“拾遺不報”,最終得不償失,後悔莫及!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刑法典》第200條及《民法典》第1247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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