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以澳門)回歸前的憲制準備 吳志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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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歸前的憲制準備 一九八七年,《中葡聯合聲明》簽署,澳門回歸進入倒計時。擺在中葡雙方面前的是一項艱巨任務:如何在過渡期內完成政制、法律、行政、人員的本地化,確保一九九九年平穩交接?《澳門組織章程》必須率先做出回應。 一九九○年,葡萄牙國會通過第一三/九○號法律,對章程進行重大修訂。這是自一九七六年頒佈以來最系統、最深入的一次修改。核心變化有三: 其一,立法會議席從十七席增至二十三席,直選和間選名額均有增加,意味着立法會的民意基礎進一步拓寬。其二,總督與立法會的權力分配有所調整,立法會的立法權限適度擴大,總督的專有立法權受到一定限制。其三,明確澳門司法系統的本地化方向,為一九九三年《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的出台鋪平道路。 表面上看,這是一次技術性的法律修訂,但在一九九○年的政治語境中,象徵意義遠超技術層面。中葡聯合聲明簽署後,中方明確要求澳門在過渡期內實現“三化”——法律本地化、公務員本地化、官方語言本地化。修章,是對這“三化”的一次憲制回應。然而,爭議也隨之而來。有學者指出,葡方在修章過程中安插了若干“保留條款”,試圖在撤離後仍對澳門保持一定影響力。中方則對此保持高度警惕,堅持過渡期的每一寸進度都必須透明、對等。 一九九○年的修章,恰如一場漫長告別儀式的彩排。章程時日無多,但還是要改得更好看一些——為了體面地退場。葡方希望在撤退前留下某種體制遺產,中方則需要確保回歸後的政制平穩銜接。兩股力量在一次次的條文打磨中角力、妥協、推進。 一九九○年修章基本完成了過渡期的憲制準備使命,然後穩穩地交到了一九九九年的《澳門基本法》手中。 (章程·八) 吳志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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