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煙法新文本調整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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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鴻細(左)、梁孫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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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煙法新文本調整罰則 電子煙管有罰千五攜帶出入境罰一萬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下午三時與政府代表細則性討論《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修訂法新文本,社會文化司司長柯嵐、衛生局長羅奕龍等政府官員列席。委員會主席梁孫旭、秘書梁鴻細會後向傳媒表示,新文本調整控煙罰則,包括將違法攜帶電子煙等新興煙草產品出入境的罰款由四千元提升至一萬澳門元,並明確區分自然人、法人及煙草業的管有處罰標準。 專門針對新興煙草 梁孫旭表示,新文本調整多項控煙執法罰則。管有電子煙方面,建議自然人違法者罰款一千五百元;若違法者為私人場所所有人或法人,則罰款二萬元;煙草業違法管有電子煙,罰款金額訂為二萬至二十萬元。 其中,為杜絕“螞蟻搬家”式走私行為,新文本提高自然人攜帶新興煙草產品出入境的罰款金額。文本建議自然人若攜帶電子煙、草本煙、水煙壺,以及供口服或鼻吸用的煙草製品及尼古丁製品出入境,其罰款金額將由原來的四千元,調升至一萬元,以加強阻嚇力。 在雪茄及小雪茄的警語標籤比例方面,梁孫旭表示,經委員會與提案人充分討論,考量到消費模式及業界實際操作後,新文本建議警語標籤比例定為“兩面各百分之七十”。政府相信此安排既能維持健康警示效果,有效傳達煙草健康風險,亦能為產品核心資訊預留展示空間,讓防偽標記、產品溯源等關鍵資訊完整呈現。 業界具充足過渡期 新文本建議法案自二○二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其中禁止消費及管有電子煙的規定於明年七月一日生效;標準化包裝制度及擴大警語標籤的規定則延至二○二八年七月一日生效。提案人指出,由現時至法案生效有六個月準備期,至包裝制度全面實施共計二十四個月過渡期,業界有充足時間調整庫存。 梁孫旭並稱,法案亦規定,監察人員在處於危險、緊急或擾亂公共秩序等類似情況下,可啟用隨身攝錄機,但相關攝錄資料不會用作“違法吸煙行為”的證據。為免居民及旅客誤墮法網,政府將透過旅遊局等渠道加強口岸及對旅客的宣傳工作。 當局強調,將持續完善控煙法律框架,切實保障公眾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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