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選舉提名帖文案月底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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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涉詆譭多個社團並附帶提名表 立會選舉提名帖文案月底判 【本報消息】初級法院昨日庭審一宗涉及第八屆立法會選舉提名帖文的案件,被告蘇永被控於社交平台發佈詆譭多個社團的帖文,並附帶選舉提名表,或觸犯《立法會選舉法》中“關於提名委員會的脅迫及欺詐手段罪”,以及“《刑法典》中的公開及詆毀罪”。案件完成基本取證及結案陳詞,將於本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宣判。 案情指出,被告蘇永於去年三月十一日,正值立法會選舉期間,於社交平台“臉書”的“高登起底組”專頁發佈帖文,表明支持個別候選人,同時以“敗類、無人性、涼薄”等詞語形容本澳多個社團,並指責有關社團“堅持反對莊荷加人工,以及繼續支持政府輸入外勞”。其行為除涉嫌觸犯《刑法典》“公開及詆毀罪”外,因帖文同時涉及選舉提名表,更被控觸犯《立法會選舉法》中“關於提名委員會的脅迫及欺詐手段罪”。 被告認錯稱無獲利 被告於庭上承認撰寫以及發佈該帖文,他在回應控方時表示,發佈意圖在於支持有關候選人,否認有意令他人不投票予相關社團的候選人。被告又於庭上認錯,稱明白不應以辱罵字眼攻擊有關社團,但解釋是出於憤怒才發表有關言論。強調自己無從中獲利。 證人指聲譽遭損害 涉案兩個社團的證人作供指出,有關社團為非牟利機構,長期提供各類社會服務,致力保障本地人就業,一直爭取包括莊荷在內三個工種禁止輸入外僱,並監督政府外僱政策。兩社團認為,被告網上帖文內容已對其聲譽造成不可逆轉的損害,加上帖文發佈時間正值立法會選舉期間,認為已對選舉工作構成負面影響,擔心引起大眾誤解等。 廉署稱帖文不符實 有廉署證人作供表示,經檢視涉案社團的工作文件、議員在立法會的質詢文件、相關新聞等證據後,分析認為該兩社團並無出現“堅持反對莊荷加人工,以及繼續支持政府輸入外勞”的立場。 被告代表律師結案陳詞中指出,蘇永並無作出脅迫或欺詐行為,帖文僅屬個人自發,不構成選舉法下的犯罪要件。控方則認為,被告帖文內容說法與事實不符,綜合證據,認為控訴書內容應獲得證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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