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局向業界講解新法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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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門代表向與會業界代表介紹新法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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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局跨部門舉辦餐飲場所業務法介紹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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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餐飲場所業務法昨生效 當局向業界講解新法要求 【本報消息】旅遊局訊:第五/二○二六號法律《餐飲及相關場所業務法》及其配套法規昨日生效。新法旨在貫徹落實“放管服”的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和優化服務的改革創新理念,有助提升跨部門協作效率,為業界提供更便利、透明、可預期的宜商環境。 調整監管實體部門 早於二○二二年一月一日生效的第八/二○二一號法律《酒店業場所業務法》規定酒店業場所內的餐飲場所由旅遊局規管;第五/二○二六號法律《餐飲及相關場所業務法》則規定酒店外的餐飲場所由市政署規管,酒店外的舞廳維持由旅遊局規管。 為保障業界順利過渡,在新法生效前已獲發准照在酒店外經營的場所維持原有的主管實體,即新法生效前已獲發准照或申請中的餐廳、酒吧和舞廳繼續由旅遊局監管,飲食及飲料場所亦繼續由市政署監管。相關場所可保持原來的技術要件繼續經營。 新法簡化了場所分類,將原有的“餐廳”、“酒吧”、“飲料場所”及“飲食場所”合併為“餐飲場所”,“舞廳”則維持獨立類別,便利經營者申請准照。 統一使用電子平台 按照新法規定,日後所有准照申請程序和修改經營方案程序均統一透過電子平台進行。申請人須透過電子平台提交申請及文件,結合審批程序的簡化,包括部分“事前”諮詢意見程序改為“事中”和“事後”監管,將有效提高程序效率和縮短審批時間。 新法生效後,臨時准照制度亦適用於位於酒店外的舞廳,臨時准照有效期劃一為六個月。 在新法生效前,旅遊局和市政署為業界舉辦了“《餐飲及相關場所業務法》及相關配套法規介紹會”,並聯同土地工務局、消防局、公共建設局及文化局等部門講解所屬範疇的最新要求。旅遊局亦透過公函向所監管的場所闡釋新法重點,協助業界加深理解。 旅遊局將持續與業界保持緊密溝通,在近年陸續出台的《餐飲及相關場所業務法》、《旅行社業務及導遊職業法》和《酒店業場所業務法》的法律框架下,推動優質旅遊服務,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鞏固澳門“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地位。 關於第五/二○二六號法律《餐飲及相關場所業務法》及其配套法規詳情,以及由旅遊局監管的相關場所的申請手續資料,可查閱旅遊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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