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之有爾)慎防欲加之罪 蘇九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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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慎防欲加之罪 欲加之罪,何患無辭。這句古訓,最早出自《左傳·僖公十年》,後來南宋岳飛風波亭冤獄,秦檜的一句“莫須有”更把這六個字演繹得淋漓盡致。時至今天,這套手法也登上了國際貿易的談判桌——國際貿易摩擦不斷,動不動就起訴,你告我我告你,熱鬧非凡,而補貼(尤其是大規模的補貼)常被視為不公平競爭,因為這屬於人為地降低企業成本,尤易招來其他國家的不滿和報復。 閒來翻翻各國各地的政府資助計劃,不同的資助補助援助措施可謂琳琅滿目。“出口補貼”或“進口替代補貼”這兩項補貼被WTO明令禁止,但在一些政策制定者的眼中卻常被輕視。回顧國際新聞,就會發現因這兩項所生的爭端真是多不勝數,證據確鑿者如美國就曾動用近三千七百億美元為清潔能源產業提供大額補貼,卻規定電動汽車的組裝和關鍵原材料,必須來自美國或與美國有自貿協定的國家才能享受稅收抵免,這項補貼措施最終被WTO裁定違規。 另一方面,也有一些屬“欲加之罪”,例如經合組織剛剛發佈的報告,硬要把中國在汽車、光伏、鋼鐵等十五個關鍵領域的市場份額增長歸因於政府補貼。或者在歐洲某些國家的採購中,要麼針對中國企業的國內項目收入,要麼針對企業的出口退稅,並把這些正常商業行為說成是政府給予的財務資助。 細看這些案例,不難發現一個耐人尋味的規律:只要是非歐美陣營的政府給予的補貼,就會被人拿放大鏡反覆審視,而某些國家或地區的同類措施卻彷彿享有豁免權,甚少面臨同等程度的質疑與調查。這種雙重標準之下,有人或會反駁:WTO規則中不是有“微小不計”規定嗎?在反補貼調查中,倘補貼金額不足產品價值的百分之一(對發展中國家為百分之二),調查即應立即中止。然而,這些規定通常用於決定是否採取反補貼稅等懲罰措施,而非用來判斷補貼本身是否合法。換言之,金額小或可免於處罰,但不代表該補貼在性質上就無可指責,畢竟性質歸性質,後果歸後果。因此,政策制定者應當多留心眼,以免在紛繁複雜的國際貿易叢林中,因一時疏忽而招致無妄之災,須知明槍易躲,暗箭難防,唯有知己知彼,方能立於不敗之地。 平時此欄甚少討論這類話題,卻見近來國際風雲及貿易形勢而有感而發。設計什麼資助計劃也好,制定什麼產業政策也罷,除了顧本地,還要想外地——你以為只是鼓勵一下自家企業,別人卻可以隨時說你在搞補貼、搞不公平競爭。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一不小心就被扣帽子,其實內裡早已與公平競爭無關。筆者姑妄言之,若不中聽,且當胡說八道吧! 蘇九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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