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損國際社會整體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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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非締約國單方深海採礦 報告:損國際社會整體利益 【中新社北京三十日電】六月三十日在北京發佈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評估報告:成就、定位與挑戰》認為,個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稱《公約》)非締約國單方推進深海採礦,侵蝕人類共同繼承財產,損害國際社會整體利益。 自然資源部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研究員張丹三十日在北京向記者表示,根據國際法,國際海底區域(“區域”)及其資源是人類共同繼承財產。對“區域”內資源的一切權利屬於全人類,由國際海底管理局(海管局)代表全人類行使。在“區域”從事礦產資源的勘探和開發活動,必須根據《公約》在海管局框架下進行。“區域”的法律地位和勘探開發制度獲得國際社會的普遍認可,在國際實踐中也得到切實遵循。即便個別國家尚未批准《公約》,也不應通過單邊授權製造“平行路徑”。 報告指出,個別《公約》非締約國總以習慣國際法為幌子,單方推進深海採礦,損害了國際社會的整體利益,侵蝕了《公約》所確立的法律秩序,再次暴露了其對國際法“合則用、不合則棄”的實用主義態度。 張丹強調,若放任個別國家繞開海管局自行其是,至少會造成三重衝擊:一是侵蝕人類共同繼承財產原則,二是削弱海管局的地位及其多邊程序的權威性,三是助長選擇性適用規則或“合則用、不合則棄”的實用主義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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