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供應方缺貨需合理通知 澳門立法及司法見解研究會研習團隊 王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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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供應方缺貨需合理通知 大型酒店、綜合餐飲度假區對高品質進口酒水有持續性採購需求,然而葡萄酒等商品供給極易受產地、產量、年份影響而成為稀缺貨品,供應鏈波動乃至斷供是長期供貨合作中的常見履約風險。今期酒品供應商與休企訂立持續性酒水供應合同,採購方指定採購某一特定年份稀缺進口葡萄酒,該供貨商多方協調管道完成供應;後該年份葡萄酒全球貨源斷供,供貨商在確認事實後第一時間向採購方完整告知相關情況,同步提供同酒莊後續年份酒品樣品供對方篩選,雙方順利完成供貨品類替換,全程未產生違約爭議。 該案例説明,供應合同區別於一次性現貨買賣,當事人一方有義務定期或持續將物供應予他方,以保障買受人長期穩定經營。遇缺貨導致履約障礙時,擅自更換給付內容或無法按期履行,將極有可能導致違約責任。因此出賣人對貨源變動導致的履約障礙告知,是平衡交易雙方風險的題中之義。本文提出以下履約建議: 首先,應在稀缺貨源難以供應時善意履行通知義務。根據澳門《民法典》第752條第二款,債之履行應以善意爲之。出於供應合同的交易特徵,通知應當及時、完整,以不影響債權人正常經營為要。另根據《商法典》第587條,若中止供應,則必須作出適當預先通知。 其次,應當提供替代性履約方案。如向買受人建議提供種類、品質、價值相當的其他商品,以降低買受人合同目的的落空風險。同時應注意,根據《民法典》第400條第一款,貨品變更需獲得買受人同意方有效。 其三,可提前預判供應風險,並在持續供貨合同中增設缺貨條款。對稀缺、限量貨品設置庫存預警,預留協商替換品類的緩衝時間。在合同訂立時,亦可提前約定貨源不足的通知時限、替代貨品協商機制等,以減少事後爭議。 澳門立法及司法見解研究會研習團隊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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