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及相關場所業務法明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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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及相關場所業務法明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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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餐飲場所”豁免旅遊稅 餐飲及相關場所業務法明生效 【本報消息】財政局訊:第五/二〇二六號法律《餐飲及相關場所業務法》將於七月一日生效,該法律明確將非開設在酒店場所內的餐廳、酒吧、飲食及飲料場所歸類為“餐飲場所”,而根據“業務法”修改的《旅遊稅規章》第一條及第四條規定,“餐飲場所”提供的財貨及服務可獲豁免旅遊稅。 旅遊稅之課徵對象包括酒店、舞廳、健康俱樂部、蒸氣浴室、按摩院、卡拉OK及開設在酒店場所內的酒吧,納稅主體須於有關行為所涉月份的翌月底前,向財政局遞交M/7格式申報表,申報及繳納旅遊稅。 此外,第八/二〇二一號法律《酒店業場所業務法》所規範開設在酒店場所內的餐廳亦屬旅遊稅課徵對象,但根據二〇二六年財政年度預算案的規定,該類餐廳已獲豁免旅遊稅,故無須遞交M/7格式申報表。 倘有查詢,請致電稅務查詢熱線二八三三·六八八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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