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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我國立法保護人類“公地”

日期: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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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B05版:要聞       上一篇    下一篇


(社論)我國立法保護人類“公地”

我國立法保護人類“公地”

正在北京舉行的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再度審議《南極活動與環境保護法(草案)》。草案二審稿加強了對南極環境的保護。

草案二審稿明確,未經許可開展南極考察、旅遊、航運等活動的,由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其立即停止活動、限期離開南極,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十年之內不得申請南極活動許可。未按照許可規定開展南極考察、旅遊、航運等活動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五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南極活動許可。草案二審稿亦增加了部門通報機制方面的要求。

南極是地球上最後一片基本保持原真狀態、沒有明確主權歸屬的大陸,在全球氣候調節、基礎科學研究、生態安全和未來戰略資源儲備等方面,具有獨特而不可替代的價值。南極並非中國領土,我國為甚麼要就南極活動與環境立法呢?

從國際背景看,人類在南極的活動範圍和強度顯著增加,科考、旅遊、漁業及後勤保障等活動對南極生態系統構成潛在壓力。從國內背景看,我國南極事業進入高質量發展新階段。一九八五年我國第一個南極科學考察站長城站建成,開啟了我國南極科考的新紀元。此後,我國相繼建成四個科學考察站,擁有“雪龍”號、“雪龍二”號等極地科考船舶,我國的南極活動領域從單一科學考察擴展至旅遊、漁業、航運等多領域,活動主體也從國家科考隊逐步擴展至科研機構、旅遊經營者和民間探險者,南極活動的風險類型更加複雜多樣。

長期以來,我國南極活動管理主要依靠《南極考察活動行政許可管理規定》、《南極活動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等規範性文件,存在法律位階較低、體系碎片化、協調性不足等問題,難以有效應對高風險、跨領域活動帶來的治理挑戰,因此,立法保護南極,已成為迫切需求。

南極是擁有極大價值的人類“公地”,是地球盡頭的“白色寶庫”。如何利用與開發、如何保護與科考,考驗着一個國家的責任與格局,也反映一個國家的“世界觀”和“未來觀”。中國作為南極條約協商國和國際極地治理的重要參與者,推進南極專門立法,既是履行國際義務、規範國內活動的現實需要,也是提升國家治理能力、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戰略舉措。

立法保護南極,立在當下,利在長遠。南極立法不僅是我國對南極活動進行規範化管理的法律實踐,也是國家極地戰略和涉外法治建設的重要制度體現,彰顯大國的道義與擔當。

未來,我國將進一步與國際社會一道,共同推動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國際南極秩序,為南極乃至世界和平穩定與可持續發展作出更大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