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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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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油原副總經理袁光宇判死緩

日期: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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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油原副總經理袁光宇判死緩



中國海油原副總經理袁光宇非法收受財物一點五二億餘元,一審被判死緩。 (最高人民法院)

中海油原副總經理袁光宇判死緩

【中新社北京十七日電】從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獲悉,十七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海洋石油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成員、副總經理袁光宇受賄案,對被告人袁光宇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追繳在案的袁光宇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公開資料顯示,袁光宇生於一九五九年,一九八二年加入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二○一六年任中國海洋石油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黨組成員,二○一九年卸任。

二○二五年三月,官方通報袁光宇被查。同年七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通報其被開除黨籍。他被指毫無紀法底線,肆無忌憚“靠石油吃石油”,大搞權錢交易等。

受賄逾億五元

經審理查明,二○○一年至二○二二年,袁光宇利用擔任中海石油北方鑽井公司總經理,中海油田服務有限公司總經理、總裁,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總經理,中國海洋石油渤海石油管理局局長,中國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執行副總裁、總裁,中國海洋石油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企業經營、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一點五二億餘元。

法院認為,袁光宇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於其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及孳息已全部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悉,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今年三月十九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袁光宇當庭表示認罪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