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釐清市署治安警執法權責 |
| | | 
|
市署已優化外勤審批流程及監督,避免違法行為再次發生。
|
| 電動滑板車腳踏車違泊處罰惹質疑 廉署釐清市署治安警執法權責 【本報消息】廉政公署去年年報披露,兩宗涉及市政署行使職權的投訴。一宗指署方未有依職跟進處理長期停放在行人道上的電動滑板車;另一宗質疑署方依《公共地方總規章》檢控在行人道停放腳踏車的居民處罰不當。廉署調查後釐清兩類車輛的執法權責歸屬,市政署認同並已主動糾正及協調。 經調查證實,市政署認為電動滑板車符合《道路交通法》有關“車輛”的定義範圍,應由治安警察局根據《道路交通法》執法,故署方未有跟進,亦未有將有關情況轉介治安警察局處理。至於鎖於行人道上的腳踏車,署方則認為屬於在公共地方擺放物件,故根據《公共地方總規章》處罰該名居民。 “車輛”定義類別 廉署認為,雖然《道路交通法》規定禁止機動或非機動滑板車在公共道路上通行,並會由治安警察局執法檢控,但由於該法第三條對“車輛”作出定義時,並無包含電動滑板車。故此,對於停放在行人道上的電動滑板車,不可按照車輛違泊的規定處理,而應由市政署根據《公共地方總規章》將有關情況視作違法佔用公地並予以執罰。 至於腳踏車方面,因符合《道路交通法》所定義的“車輛”,故應由治安警察局對有關腳踏車違泊問題執法。 在廉署介入後,市政署已主動跟進涉案投訴問題並採取相應措施,包括廢止之前以錯誤依據發出的控訴書;在法定時效內按照正確的法律依據,重新對有關居民的其他違法行為作出檢控,及將在行人道違泊的問題轉交警方跟進;又主動與治安警察局協調溝通,釐清雙方的權責範圍及執法依據,使有關執法工作符合上述法律規定,並明確兩部門日後遇到有關問題時的處理方式,加強彼此在執法上的協調與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