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部門選販賣機各師各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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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部門選販賣機各師各法 【本報消息】廉政公署去年全面調查行政當局甄選營運商設置自助販賣機的案件,當中抽查九個部門,發現有關部門甄選自助販賣機營運商程序各師各法,部分協議更包含自動續期或營運商享有優先洽商權等對部門不利的條款。 廉署接獲投訴指,體育局未經招標便容許某自助販賣機營運商在轄下設施內設置販賣機。經初步調查發現,本澳不少由行政當局管轄的場所、空間皆設有自助販賣機,且問題涉及對各部門就同一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廉署遂將案件轉為全面調查卷宗,先後以抽查方式向文化局、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司法警察局、市政署、治安警察局、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勞工事務局、衛生局及財政局索取大量文件資料,了解各部門甄選程序及做法。 甄選隨意程序不一 調查發現,被抽查的部門就甄選營運商設置自助販賣機的程序各師各法,甚至同一部門轄下各附屬單位都未有統一做法。有部門經由營運商來函自薦、主動尋求合作機會而展開程序,有部門認為有設置需求後就直接邀請或諮詢個別營運商的投放意願,只有個別部門參照現行公共採購法律的規定取得自助販賣機的營運服務。 協議條款有損公益 調查亦證實,即使部門簽訂協議書落實安排,但有個別部門沒有製作據以作出決定的建議書或報告書,而且協議書中包含自動續期或營運商享有優先洽商權等對部門不利的條款;有些協議書內所設定的存續期間條款在實務上甚至形同虛設,完全是自動續期的運作模式。 廉署認同行政當局設置販賣機是便利大眾,但由於不屬公共採購,現行法律未能直接適用。行政當局選擇營運商時,應嚴格遵循《行政程序法典》的平等、公正、無私及謀求公共利益原則。廉署建議,如確實存在設置販賣機的需求,當局應盡可能最廣泛尋求市場潛在的有意參與者,比較服務條件並客觀分析,從中選擇最優秀的營運商,並透過簽訂合同落實安排。 同時,隨着社會和營商環境的變化,部門應適時檢討雙方法律關係,尤其合同屆滿後應了解最新市場環境,又或重新考慮有否更優秀營運商,避免使用自動續期或營運商享優先洽商權等對部門不利的條款,以使公共資源得到合理分配和利用,達致更好謀求公共利益的效果。 廉署認為,部門開展工作應有計劃、組織及前瞻性,統一考量各附屬單位對販賣機的需求及行政機制,並製作建議書或報告書,以善盡良好管理者的責任,確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部門承諾優化機制 是次被抽查且未有透過公平方式選出營運商的部門皆認同廉署意見,承諾未來將以具競爭性的機制尋求合適營運商,並重新審視設置販賣機需求及數量,有部門在廉署介入前已對原有做法進行檢討及優化,尤其是透過公平方式選出營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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