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調解不成,可怎樣做? (法務局供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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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案件調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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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調解不成,可怎樣做? 之前提到,甲已向社會工作局提交家事調解申請。經過家事調解後,夫妻未能就離婚事項達成協議,堅持訴訟離婚。 1.在此種情況下,當事人須向法院提交調解證明書嗎? 須要。根據《家事案件調解制度》第十條及第十二條的規定,當家事調解員基於當事人未能達成協議而結束調解,那麼,家事調解員須編制調解報告並提交予社會工作局。社會工作局在收到家事調解員作成的調解報告後,會在五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出調解證明書。當事人憑該調解證明書(有效期為一年)可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 2.調解證明書載有哪些內容? 調解證明書須附同調解報告或和解協議的副本,並尤須載明下列內容: 1)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資料,以及如涉及未成年人時,其身份資料; 2)申請家事調解的日期、家事調解程序的開始日及結束日; 3)涉及的家事案件程序的類型; 4)家事調解的結果,尤其是指出屬達成協議、未能達成協議或無法調解; 5)發出日期及有效期。 3.調解證明書的有效期是多少? 調解證明書自發出之日起計,有效期為一年,不得續期。尤須注意的是,在有效期內不可就同一事宜再次向社工局申請調解。 4.被申請人可以申請調解證明書嗎? 在有效期內,社會工作局可應被申請人的要求發出該證明書一次。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三/二○二五號法律《家事案件調解制度》第十條及第十二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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