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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管理制度規範用海

日期: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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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澳聞       上一篇    下一篇


兩管理制度規範用海



三常會將整理海域法問題清單,計劃月底邀政府細則性討論。

梁鴻細與梁孫旭(右)

三常會續議海域使用法案

兩管理制度規範用海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下午三時續細則性審議《海域使用法》法案,主席梁孫旭、秘書梁鴻細會後向傳媒表示,法案建立兩類管理制度:一是“專用批給”,適用於永久性或固定基礎設施(如長期碼頭、海上平台),批給期二至十五年,續期最長五年,承批人須在批給期或續期屆滿前至少九個月提出續期申請。二是“准照許可”,適用於臨時設施,有效期最長二年,續期不超過二年,持有人須在有效期屆滿前至少六十日提出續期申請。

專用批給禁改用途

梁孫旭表示,專用批給賦予海域使用權人按憑證所定用途及限制行使專用權利。法案禁止修改批給用途,但因修改海洋功能區劃或海域規劃而須改動,或有利於國家整體利益和澳門特區長遠發展的情況除外。專用批給原則上須公開招標,特定情況可豁免。特區國有土地批給的招標及合同訂立制度,經必要配合後適用於海域使用權批給。

法案亦規範公用設施的專用批給,包括船舶靠泊及配套港池與航道;提供電訊、電力、燃料、水等公共服務;基於國家整體利益,尤其是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以及配合經行政長官宣告屬社會發展所需的項目。

梁孫旭提到,海域使用權在以下情況終止,包括憑證失效、因使用權人過錯而解除、基於公共利益或國家整體利益而解除、應使用權人申請而廢止。終止後不得繼續使用相關海域。

強化監察處罰機制

監察與處罰方面,海事及水務局具職權監察海域使用情況,其他公共部門及實體按其職責協助。任何公共或私人實體有義務配合監察人員,允許進入受監察區域、出示及提供所需文件及資料,不遵從可構成普通違令罪。

行政違法行為包括:非法使用海域、未取得使用權而從事須取得後方可進行的活動、未經批准或超範圍填海、不按憑證所定用途、條件或期限使用海域,以及超出憑證所定面積或空間使用海域等。罰款按面積計算:海域面積為三千平方米以上,罰款四十八萬至二百四十萬澳門元。

法案設過渡機制,將現有合法海域使用安排轉換為新法下的臨時使用許可。其後根據實際使用情況評估:使用期限較長(超過二年)且涉及固定或永久性設施,將納入專用批給制度;屬短期(六個月以上至二年)或臨時用途,則可透過續期機制延續使用並接受監管。過渡安排旨在保障既有合法權益,推動海域使用全面納入法治化、規範化管理體系。

梁孫旭稱,委員會關注多項問題,包括“專用批給”與“許可制度”的標的範圍、賠償機制的差異化原因、行政違法罰款與海域面積的對應關係等。委員會將整理問題清單,並計劃於本月底邀請政府進行細則性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