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委法無損人權保障 何駿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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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安委法無損人權保障 《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日前經立法會細則性討論後獲全票通過。透過是次立法,以法律形式對國安委的職責、組成及運作的基本制度作更全面的規範,以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加強維護國家安全體制的頂層架構,以更好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築牢國家安全屏障,維護社會大局穩定。 《國安委法律》的其中一個亮點,在於修改第九/一九九九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就相關訴訟程序中的某些訴訟行為(例如聽證)設定“不公開”例外規定,以及在訴訟代理人參與存在國家安全利益保護必要的訴訟程序方面設定需先獲具權限法官給予特別許可的機制,有關修改均具有妥當性、必要性和比例性,完全符合人權保障。 《國安委法律》第十九條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第九條,為其增設第二款規定“在任何性質的訴訟程序中,如具權限法官認為公開進行會對國家安全利益造成損害且獲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確認,應決定不公開某些訴訟行為”;第二十條則增加了《司法組織綱要法》第六十七-A條(訴訟代理人參與訴訟行為的特別許可),其第一款規定:“在任何訴訟程序中,如具權限司法當局有合理理由認為存在國家安全利益保護必要,訴訟代理人應先獲具權限法官的特別許可,方可參與或繼續參與訴訟程序”。可見《國安委法律》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之立法目的在於保護國家安全利益。 例如當案件涉及國家秘密時,必須確保國家秘密於遭受外洩或被不當披露的風險,以及避免國家安全利益受損。而對於訴訟代理人需取得具權限法官的特別許可制度,正是確保上述法益的必然體現。特別許可制度並非單純對當事人選定辯護人的自由作出限制,相反,是在“更好地履行辯護工作”與“維護國家安全利益”之間取得雙贏的平衡點。 為此,可以在妥當性、必要性、比例性等三項原則來分析。妥當性原則,是指一個法律手段擬達成之目的切合現實狀況。《國安委法律》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的制度,屬有效維護國家安全的底線,防範國家安全利益受損,故此符合妥當性原則。 必要性原則,是指在妥當性原則已獲得肯定後,在所能夠達成立法目的之若干方式中,必須選擇對公民權利影響最輕的方法。《國安委法律》第二十條所增加的《司法組織綱要法》第六十七-A條的第八款(一)及第九款分別規定,在緊急的訴訟程序中,具權限法官可依職權預先許可訴訟代理人參與指定的訴訟行為,同時亦不妨礙在經必要配合後適用於依職權委任辯護人的規定,故此符合的必要性原則。 比例性原則,是指儘管一個法律手段為達成立法目的屬必要的,但不可施加公民過度之負擔。《國安委法律》所設立的許可制度,並無剝奪當事人的辯護權,亦非取消律師或訴訟代理人的從業資格,其目的僅在於對參與涉及國家安全相關訴訟個案的代理人實施必要的資格審查,以確保在個案中國家安全利益免受潛在風險威脅,故此符合比例性原則。 《“十五五”規劃綱要》強調國家安全屏障須更加鞏固,《維護國家安全法》明定維護國家安全是澳門特區的憲制責任,《國安委法律》的落地既能進一步完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體系,又能充分照顧保障人權,十分值得讚許。 執業律師何駿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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