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國安委組織架構 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
日期:03-20
完善國安委組織架構 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 澳門大學法學院院長 唐曉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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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國安委組織架構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 當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加速演進,國際戰略格局正深刻調整,國內外安全風險相互交織,澳門發展的內外環境正在發生深刻變化。只有全面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才能切實有效地維護國家安全,維護好澳門持續繁榮穩定發展大局。 在總體國家安全觀下,國家安全顯然不再限於軍事、國土等傳統安全領域,而是涵蓋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科技、網絡、生態、能源、海外利益等眾多領域。特區在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時,要堅持把維護政治安全放在首位,統籌發展和安全,統籌維護傳統安全和非傳統安全,確保把一切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風險隱患納入特區各個範疇的施政視野中,從而構建特區上下有效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各部門齊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為此,在立法會全體大會細則性審議和表決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案,特別對二○一八年《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行政法規規定的國安委的組織架構進行優化調整。主要內容包括如下: 第一,規定政府五司的司長均為國安委委員。原行政法規只列五司中的行政法務司司長和保安司司長為國安委委員,未將經濟財政司司長、社會文化司司長和運輸工務司司長列入。此次法案則將政府五司的司長全部列為國安委委員,並且規定行政長官擔任國安委主席,不再規定保安司司長擔任副主席而是擔任國安委秘書處的秘書長。法案的這一規定更加突出在特區各個施政範疇中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以及突出行政長官作為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的第一責任人。 第二,基於經濟安全、文化安全和社會安全及其他非傳統安全的風險防範對於澳門特區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法案特別將海關關長、博彩監察協調局長、文化局長、教育及青年發展局長新增為國安委委員,並且規定國安委主席可在必要時邀請政府部門及其他實體的代表列席國安委的會議,確保統籌傳統安全和非傳統安全維護的工作落到實處。 第三,設立實體化運作的秘書處,取代原行政法規規定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按原法規規定,設立辦公室為委員會內部附屬的常設執行及輔助部門,但該辦公室不能獨立運作,而是規定由司法警察局對其實際運作提供人員、技術、行政及財政的支援。法案則明確規定秘書處為國安委常設執行及輔助部門,向國安委主席負責;在行政架構上直屬於行政長官,享有行政自治權。法案還特別規定對國安委及秘書處的特別開支制度、人員制度,從制度上保障秘書處能全面履行作為國安委常設執行和輔助部門的職能,確實有效統籌、協調和執行特區維護國家安全職責。 二○二三年修改的《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條第一款明確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尤其應依職權履行下列職責:一,預防、調查及遏止危害國家安全犯罪;二,開展對教育、結社、出版、視聽廣播及網絡等領域的維護國家安全事務管理;三,向居民提供資訊、宣傳和教育,持續提高其國家安全及守法意識。”在法案生效後,新組成的國安委以及新組建的秘書處顯然將能擁有更好的組織能力和制度能力,統籌協調特區各施政範疇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 未來,經由《維護國家安全法》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律相互配合,澳門特區將擁有更完善健全的維護國家安全體制和機制,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和國家安全技術顧問在特區履職也將獲得更好的法律保障,澳門特區將能更好地全面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確保以高水平安全保障特區的高質量發展,不斷推進具有澳門特色的“一國兩制”事業開創更新更好局面。 澳門大學法學院院長唐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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