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場所業務法七月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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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餐飲場所將可透過登記證明快速開業,大型場所則適用簡化准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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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及相關場所業務法》將於七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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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緊鄰文物或風貌街道,新法有簡化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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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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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面積設立准照與登記雙軌制度 餐飲場所業務法七月生效 【本報消息】立法會大會昨細則性通過《餐飲及相關場所業務法》法案,貫徹“放管服”改革理念,將現行的餐廳、酒吧、飲料場所及飲食場所整合為“餐飲場所"牌照,並按面積設立准照與登記雙軌制度,面積一百二十平方米以下且無需工程准照的場所可透過登記證明快速開業,大幅簡化行政手續。法案將於七月一日生效。 百二平內登記開業 法案由第三常設委員會負責細則性審議,三常會主席梁孫旭引介修法重點時表示,目前澳門餐飲場所因是否設於酒店內而由不同法律規範,酒店內場所由《酒店場所業務法》規範,酒店外場所則由第一六/九六/M號法令規範。法案維持此做法,酒店內餐飲場所仍沿用原有法律規範,酒店外場所則適用新法。 為了貫徹“放管服”的改革理念,營造“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法案重構餐飲及相關場所的准入制度,在確保建築、消防和食物衛生符合法定要求的前提下,建議進一步放寬、簡化和完善相關場所的發牌制度。首先,將現行法規下的餐廳、酒吧、飲料及飲食場所各自類別的牌照簡化合併為單一牌照,即不論餐飲場所的名稱、形式及規模,均由市政署發出統一的“餐飲場所”牌照。因應餐飲場所的規模不同,法案分別設立准照制度及登記制度。如果餐飲場所的實用面積不超過一百二十平方米,且場所的裝修工程依法無需獲發工程准照,則適用登記制度,一旦獲發登記證明便可對外經營;如餐飲場所的實用面積超過一百二十平方米,或者場所的裝修工程需申請工程准照,則適用傳統的准照制度,但法案簡化准照的申請及審批程序,減少參與程序的部門數目,並明確規定所有申請須透過統一電子平台進行,從而加快審批流程。 涉緩衝區相對鬆綁 另一方面,按照現行規定,如餐飲場所位於世遺緩衝區,在裝修及申請准照時需聽取文化局的意見,新法簡化有關做法,規定如場所位於緩衝區內但非緊鄰文物或風貌街道,對場所的外部進行更改、保養及維修等裝修工程時,無需事先諮詢文化局意見,從而簡化行政手續。為減輕餐飲企業的營運成本,法案規定將餐飲場所納入旅遊稅的豁免範圍。 在簡化餐飲場所開業牌照行政手續的同時,法案明確規定餐飲場所應遵守配套法規規定的技術條件,尤其是關於建築、消防、衛生方面的條件,以確保場所在安全的狀態下經營。此外,由於部分已獲發牌照的餐飲場所未必能夠符合新法的要求,為了使相關場所能夠繼續經營,法案設立了相應的過渡性規定。 未禁攜動物進餐飲 議員周家俊關注會否參考香港經驗,為攜帶寵物進入餐廳訂立指引。 行政法務司司長黃少澤表示,法案並未禁止攜帶動物進入餐飲場所,是否允許寵物入場由商戶自行決定。若攜帶寵物進入餐飲場所,為降低食物受污染風險,餐飲場所須遵守市政署指引,包括食品處理區禁止活動物(鮮活水產除外);食品處理區與餐飲區須嚴格分隔(出於衛生及安全角度);顧客與動物不得共用餐具;顧客和動物餐具須分隔存放及清潔。市政署會監察,並在日常巡查向場所負責人作出提醒。 議員李靜儀促請盡早公佈場所技術要件詳情。黃少澤指出,技術要件將從“簡單”和“必要”兩方面考量,以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規範,只保留經營場所的最低硬件要求,刪減現行訓令中關於衣帽間、能見度低的入口及專門作業入口等規定,當局將盡快公佈技術要件並持續與業界保持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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