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細則通過雙層社保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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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潔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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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昨通過《修改〈社會保障制度〉及〈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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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居琴澳人公佈翌日起生效 立會細則通過雙層社保修法 【本報消息】立法會全體會議昨日下午細則性討論及表決通過《修改〈社會保障制度〉及〈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法案。法案將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生效。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黃潔貞引介法案時表示,修法主要目的是落實《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更好保障深合區內澳門居民的雙層式社保權益。 按照《社會保障制度》規定,首次登記為社保任意性制度受益人,須在提出登記申請前十二個月中,至少有一百八十三日身處澳門。 另外,《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亦規定,澳門永久性居民須在上一曆年至少有一百八十三日身處澳門,方可獲發放預算盈餘特別分配。 琴生活屬常居澳 目前,對於澳門居民在橫琴深合區居住、工作或讀書的情況,政府是透過引用相關法律列明的“人道或其他適當說明的理由”為依據,例外及個案式地處理有關個案,並將當事人身處深合區的期間視為身處澳門及計算逗留期間,以審視其是否滿足上述一百八十三天的規定。 為了落實《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的相關政策,法案將上述例外及個案式審批做法,變為制度化的法律規定。黃潔貞引介法案時表示,法案的核心內容將澳門居民在深合區居住、工作或就讀的情形,列為雙層式社會保障制度的法定例外情形,視為身處澳門特區,以便在制度層面解決上述居民居澳時間計算問題;亦接納由深合區醫生簽發,並經深合區醫療機構認可的醫生證明,作為申請社會保障制度疾病證明的依據。 含受僱自僱創業 委員會認同法案的立法方向,考慮到立法政策與目的,是方便居民在深合區居住、工作或就讀,建議將“被提供生活費的家庭成員居住地”由法案原規定的“居於澳門”,調整為“居於澳門或橫琴深合區”,提案人已接納該意見。委員會也關注到操作層面問題,針對澳門居民在深合區居住證明問題,社保基金表示採用深合區居委會發出的證明文件,包括居民個人資料及居住時段,發放標準相對嚴格;針對澳門居民在外地或深合區工作證明,社保基金對工作採取全覆蓋的理解,涵蓋受僱工作、自僱工作及創業,居民可通過提交僱主開具的工作證明、營業執照、稅單或公款證明等文件作為佐證。委員會關注修法後程序簡化與便民措施,政府代表稱,修法後相關申請審批時間預計至少縮短五天;日後居民可直接通過電子方式提交申請,更方便省時。法案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以便讓合資格居民即時受惠,委員會對此表示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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