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志案次段改判2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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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志涉受賄瀆職案第二階段宣判,裁定江志改判二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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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罪成與首階段徒刑並 江志案次段改判24年 【本報消息】中級法院昨日上午就前助理檢察長江志涉受賄及瀆職案第二階段案件宣判。合議庭裁定第一被告江志受賄作不法行為罪、瀆職罪及濫用職權罪等多項罪名成立,數罪並罰後,刑期由第一階段的二十一年改判為二十四年。同案第二被告、律師何金明及第三被告、商人蔡秀英亦多項罪名成立,分別判囚十五年及十六年九個月;第四被告、律師關凱倫獲判無罪。 受賄“拆案”替人消災 本案由五名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包括主審法官兼中院院長蔡武彬(裁判書製作人),以及助審法官馮文莊、譚曉華、周艷平及盛銳敏。第二階段審理主要關於江志涉嫌與律師何金明、商人蔡秀英等人,在二○○八年至二○二二年期間,長期透過“拆案”方式,協助處理包括聘用黑工、毒品、偽造文件等多類刑事案件並收受不法利益。 蔡武彬宣讀判決書時列舉多宗由江志負責的案件,證實他利用助理檢察長職務之便,在承辦偵查卷宗過程中將案件歸檔,使涉案人免除控罪,並向涉案人收取利益。部分案件還顯示江志與何金明或蔡秀英分工合作,利用江志公務員身份作出違背職務的行為,促使案件歸檔,令涉案人免受刑事追究。 次被告故意情節嚴重 蔡武彬指出,江志作為澳門回歸時宣誓就任的檢察官,身居高位,理應恪守法律原則、廉潔奉公,為特區政府把關,卻以權謀私,觸犯法律。指出江志在多宗案件中起關鍵作用,“無其參與,無法實現犯罪”,其不法行為對澳門影響深遠。至於何金明,蔡武彬指出,何雖曾致力社會公益,身為律師應為正義與法律服務,保持獨立性及公正無私,遵守職業守則,但在本案犯罪故意情節嚴重。另外,由於涉及的多宗案件已過追溯時效,不予追訴。 中級法院第三二一/二〇二五號案件的具體判決為,第一被告江志觸犯六項《刑法典》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一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每項判處三年徒刑;五項《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一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瀆職罪,每項判處二年徒刑;以及一項《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條所規定及處罰的濫用職權罪,判處一年徒刑。以上十二罪並罰,合共判處十二年徒刑,與之前在第一階段審理中於第六三九/二〇二三號案件所科處的徒刑並罰,合共判處江志二十四年徒刑的單一刑罰。 何金明判十五年徒刑 第二被告何金明觸犯一項第六/九七/M號法律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條第二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參加或支持黑社會罪,判處十年徒刑;四項《刑法典》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一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每項判處二年六個月徒刑;以及三項《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一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瀆職罪,每項判處一年六個月徒刑。以上八罪並罰,合共判處何金明十五年徒刑的單一刑罰。 蔡秀英十六年九個月 第三被告蔡秀英觸犯一項瀆職罪,判處一年六個月徒刑;一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罪,判處二年六個月徒刑;以及一項濫用職權罪,判處六個月徒刑。以上三罪並罰,合共判處三年徒刑,與第一階段審理所科處的徒刑並罰,合共判處蔡秀英十六年九個月徒刑的單一刑罰。 第四被告關凱倫脫罪 第四被告關凱倫方面,合議庭認為,關凱倫所作僅屬律師的代理行為,未查獲證據證明其直接參與“拆案”活動及分享利益,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原則,開釋全部罪名。 整個宣判過程歷約兩小時。江志及何金明昨出庭時均身穿西裝,佩戴眼鏡及口罩,兩人神情平靜。蔡秀英亦到庭,關凱倫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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