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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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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開進行涉國安案件某些訴訟行為與國際司法實踐接軌

日期: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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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澳聞       上一篇    下一篇


不公開進行涉國安案件某些訴訟行為與國際司法實踐接軌

澳門律師公會監事  程嘉雯 律師

不公開進行涉國安案件某些訴訟行為與國際司法實踐接軌

隨着國際地緣政治局勢的深刻演變,傳統與非傳統安全威脅相互交織,國家安全已成為任何法治社會穩定發展的基石。近期,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正就《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案展開討論,其中涉及修改第九/一九九九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第九條的相關條文,法案建議規定“在任何性質的訴訟程序中,如具權限法官認為公開進行會對國家安全利益造成損害且獲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確認,應決定不公開進行某些訴訟行為”。這不僅是完善本澳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體系的必要舉措,更是與國際司法實踐接軌的體現。

從全球視角觀察,其他國家或地區在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時,均設有類似的“非公開審理”或“限制披露”機制。如英國法律設有“封閉材料程序”(ClosedMaterialProcedures,CMPs)。根據《二〇一三年司法與安全法》(JusticeandSecurityAct2013),在涉及國家安全敏感資訊的民事訴訟中,法院可允許不向任何人披露特定證據,而改由專門律師(SpecialAdvocates)代為查閱該等機密證據,並向民事訴訟的另一方提供該資料摘要。而在美國,主要適用於刑事案件的《機密資料訴訟程序法》(ClassifiedInformationProceduresAct,CIPA)同樣規定,授權法官在非公開的聽證中審查機密證據,並可採取“證據摘要”或“替代性聲明”等方式,防止敏感資訊外洩,這與本次修法中“不公開進行某些訴訟行為”的邏輯高度一致。

維護國家安全是澳門特區的憲制責任,亦是保障居民生活安穩的前提。本次《司法組織綱要法》的修訂,是針對當前國安案件複雜性、敏感性作出的科學應對。

通過參考國際經驗,我們可以看到,適度限制特定程序行為的公開性,是現代法治社會在處理安全與公正衝突時的普遍選擇。本人相信,透過是次修法,澳門的司法體系將能更有效地履行守護國門、維護社會穩定的職責。

澳門律師公會監事  程嘉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