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手記)“醉酒智駕”該當何罪?
日期:03-10
(委員手記)“醉酒智駕”該當何罪? 崔志濤 |
|
| “醉酒智駕”該當何罪? 人工智能,要用好,也要治好。完善AI治理,司法角色不可或缺。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張軍在今日報告中提出,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審理涉人工智能案件,準確把握科技創新“容錯”空間,對利用人工智能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秩序等行為,堅決依法規制,促進科技向善。 人民法院依法懲治新型犯罪。過去五年,審結危害網絡安全犯罪案件九千三百二十六件,二點二萬人,件數較上一個五年增長百分之一百五十八點五。二五年審結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犯罪案件二萬五千件,三點八萬人,件數同比下降六成二,協同治理成效明顯。報告更明確,駕駛人醉酒後啟用輔助駕駛功能仍應承擔刑事責任,科技應用須守法律底線。 隨着智能汽車普及,有些人陷入思想誤區:酒後開啟輔助駕駛,能否逃避刑責? 不能代替屬危駕 這並非杞人憂天。有人將“智駕”當成“酒後代駕”,司機啟動輔助駕駛後睡大覺,甚至購買“智駕神器”模擬手握方向盤,妄圖讓車輛“無人駕駛”。更有司機在高速隧道內醉駕睡着,導致車輛臨停,置公共安全於不顧。 對此,最高法今年二月發佈的第四十八批指導性案例,其中,案例二七一號“王某群危險駕駛案”明確:車載輔助駕駛系統不能代替駕駛人成為駕駛主體。即使啟動該功能,行為人仍是實際駕駛任務的執行者,負有確保行車安全的責任;即使利用“智駕神器”逃避監測,人不在主駕駛位,仍應作為駕駛主體承擔法律責任。 當前,市售車輛多屬L2級輔助駕駛,本質上仍是“人機共駕”,駕駛員必須全程監管。醉酒狀態下,行為人自陷喪失駕駛能力的風險,本就符合危險駕駛罪構成。所謂“技術代駕”,只是自欺欺人。 “醉酒智駕”仍應承擔刑責寫入“兩高”報告,既是對新風險的及時回應,更是對公眾的嚴肅警示:技術進步從不是越界的借口,科技更不是“免罪金牌”,任何時候都該守住法律和道德底線,守好底線,才是對己對人負責。 (北京九日電) 崔志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