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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案閉門審訊須國安委確認

日期: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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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澳聞       上一篇    下一篇


國安案閉門審訊須國安委確認



梁鴻細、梁孫旭(右)。

法官按訴訟行為內容可提出啟動

國安案閉門審訊須國安委確認

【本報消息】國安委法案建議具權限法官若認為國安案件公開審訊會損害國家安全利益,須先徵詢國安委意見並經其確認後,方可決定不公開進行相關訴訟行為。

立法會三常會主席梁孫旭稱,法案建議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第九條第二款及新增第六十七A條,規定具權限法官認為公開進行某些訴訟行為會對國家安全利益造成損害時,應決定不公開進行;以及認為在案件中存在國家安全利益保護必要時,應要求訴訟代理人先獲得特別許可方可參與訴訟程序。考慮到法案第三條第二款賦予國安委判斷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利益的職權,為保持條文一致性,提案人同意修改上述條文,規定具權限法官應將案件資料通報國安委,由國安委判斷及確認有關訴訟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利益。立法會顧問補充,原則上案件是公開審訊的,但若法官認為公開審訊會對國家安全利益造成損害,欲改為閉門審訊時,必須先徵詢國安委意見,確認公開審訊是否損害國家安全的利益。只有在國安委確認後,法官才可閉門審訊。因此,不會出現國安委發表意見認為有需要閉門審訊而法官卻認為無需閉門審訊的情況,因為啟動有關機制的前提是法官認為公開進行某些訴訟行為可能損害維護國家安全的利益。

閉門審訊仍保公平

此外,就部分國安案件不公開審理如何確保公平審訊,梁孫旭強調,即使因保障國家安全利益而不公開訴訟,嫌犯獲得公平判決的權利仍受法律嚴格保障。嫌犯享有無罪推定、控辯機會均等、辯護及調查等刑事訴訟原則,其亦可親自辯護或聘請律師辯護,無法自聘律師者亦會依法獲委任或指定律師,確保其受到公平審訊。有關案件判決宣讀依法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等國安利益保障的內容則依法受限,不對外公開。立法會顧問稱,若國安委秘書處在開支及其他工作可能出現問題,將受到國安委主席、特區首長及政府首長的行政長官監察,如行政長官認為有需要時,可要求廉署及審計署協助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