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局每年向立會交財管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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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國家安全的開支將由政府一般收入中撥款支付,並每年向立法會提交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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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護國安特別開支由政府收入支付 當局每年向立會交財管報告 【本報消息】澳門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早續與政府代表審議《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案,三常會主席梁孫旭會後引述政府代表表示,維護國家安全的特別開支將從特區一般收入中撥出專門款項支付,並建立嚴格的內部監察及管理機制,每年向立法會提交報告交代款項控制及管理情況,相關報告可予公開,但具體公開內容由立法會決定及平衡。 交報告不公佈開支 三常會議昨早十時召開會議,保安司司長陳子勁、司警局長薛仲明等官員列席,主要討論政府提交的新工作文本。三常會主席梁孫旭、秘書梁鴻細會後向傳媒總結時表示,法案訂定維護國家安全的特別開支制度,規定在特區一般收入中撥出專門款項支付相關開支。委員會認同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特殊性及機密性,有需要訂定維護國安的特別開支制度,同時關注相應的監控機制。政府代表解釋將建立嚴格的內部監察及管理機制,並按法案規定每年向立法會提交報告,讓立法會知悉款項的控制和管理情況,有關報告將予以公開。 對於國安費用的具體金額,梁孫旭稱,會上並未有提及,委員主要關注未來資料的公開程度。政府代表表示,由於修改了《預算綱要法》,相關開支不需審議或公佈,但會每年向立法會提交報告。至於報告對外公開程度將由立法會自行平衡。 針對法案第三條第四款規定“其他實體依據國安委意見作出的決定均不屬申訴或訴訟標的”,立法會顧問指出,按照現行法律,尤其《行政長官選舉法》、《立法會選舉法》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等,均由單行法律具體訂明哪些依據國安委意見作出的決定不可申訴及上訴。提案人同意修改有關條文,改為僅規定“國安委本身的決定及意見”不屬任何申訴或訴訟標的;至於其他實體依據國安委意見作出的決定是否不可申訴及上訴,則要視乎相關法律的具體規定。 有議員關注若行政長官及保安司司長均不在澳門時,如何確保國安委正常運作。政府代表解釋,當行政長官不在澳門時,將由保安司司長代任國安委主席及主持會議;如保安司司長亦不在澳,在緊急情況下可由代理行政長官召集及主持會議。為此,法案第五條第二款及第十條第二款將作出相應修改,以清楚反映上述運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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