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鑒比較法經驗 築牢國安法治屏障
日期:03-02
借鑒比較法經驗 築牢國安法治屏障 執業律師 歐志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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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鑒比較法經驗築牢國安法治屏障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全票一般性表決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案,標誌着澳門維護國家安全頂層架構進一步健全。當前全球安全形勢日趨複雜,高度開放的澳門面臨多元安全挑戰,此次立法既是對過往國安實踐的總結提煉,也是主動對接現代國安治理規律的重要舉措,而設立專門統籌機構並配套精細化司法程序,已是各國維護國家安全的通行做法。 在敏感案件審理程序上,各國均恪守“公開審判為原則,閉門審理為例外”準則,形成各具特色的制度設計。美國構建分層封閉審理體系,依據《聯邦刑事訴訟規則(FederalRulesofCriminalProcedure)》《涉密信息程序法(ClassifiedInformationProceduresAct)》等,對國安案件適用嚴格閉門審理或秘密聽證,堅守機密保護優先原則。英國設立特色封閉材料程序,允許法院在國安案件中採用不向被告及普通律師披露的涉密材料,由經安全審查的特別辯護人參與閉門環節質證。德國將國安與恐怖主義重罪劃歸聯邦總檢察長專屬管轄,庭審涉密部分依法實行閉門審理。法國的間諜、國防洩密等絕對保密國安案件,由巴黎上訴法院國家安全庭專屬管轄,全程閉門審理且案卷僅限特定司法人員與經審查的辯護人接觸。日本將涉防衛秘密的國安案件規定由東京高等法院專屬管轄,全程閉門審理。各國多元的制度實踐,為澳門規範涉密案件審理、完善程序正義提供了豐富借鑒。 在律師執業規範層面,各國均圍繞涉密管控構建嚴格制度,同時平衡辯護權保障與國家安全保護。美國要求參與國安案件的律師通過聯邦頂級安全審查,法官可依法限制律師會見、閱卷權以防範洩密。英國將有資格接觸國安案件涉密材料的律師限定為經總檢察長許可的特別辯護人。德國規定由聯邦憲法保護局對接觸涉密信息的國安案件辯護人開展強制安全審查,未通過者不得查閱涉密證據。法國的國安案件辯護人須通過國防部安全審查並簽訂終身保密協議,涉密證據不得向當事人轉述。日本規定接觸“防衛秘密”的辯護人,須經防衛省安全審查並簽訂《秘密保護承諾書》,違者將被終身禁止執業並可判刑。 澳門對國際經驗的借鑒始終堅持“立足本地、為我所用”,絕非簡單照搬。不同於部分國家國安機構存在權力異化的風險,澳門國安委嚴格在憲法和基本法框架內履職,接受行政長官的領導和監督。在吸納各國司法經驗時,澳門結合自身法律體系特點,精準提煉並借鑒“職權法定、程序透明、權利保障”的核心原則,既築牢國家安全防線,又充分保障澳門居民的合法權利。 執業律師歐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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